关于“饼干喷涂专用油”查处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关键词:
卫生部司(局)文件
卫法监食发[1999]第7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1月18日“关于查处广东顺达饼干厂含有矿物油饼干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天津市汉沽区副食品糖酒总公司赛上副食商场经销广东顺达饼干厂生产的含有矿物油的系列饼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此,应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额度由你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和卫生部卫法监发[1998]第12号文件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具体裁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所称“销毁”,系指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取火烧、掩埋、碾压及其他方式,改变该食品的外观、形态、性状和原有用途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已查封之食品,采取何种方式销毁,由你局自定。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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