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关键词: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保健食品和国产保健食品。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保健食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保健食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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