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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59784
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http://www.100md.com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99年第4期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99 0 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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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保健食品和国产保健食品。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保健食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保健食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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