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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窝点设在住宅,执法人员进入检查被告上法庭——胜诉官司为何留下监管“后遗症”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09
     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者制售假劣药品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不少违法者将制假窝点安在了居民住宅内。《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竦淖≌!敝捶ㄈ嗽比舨唤胱≌诩觳椋赡茏萑菸?br>法行为;若进入住宅检查,可能给自己带来侵犯公民住宅之嫌。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曾因执法人员进入居民住宅查处制售假药行为被制假者告上法庭。此起官司虽然胜诉了,但却留下了“后遗症”。执法人员对待这类案件,感觉如履薄冰,查处起来不免“缩手缩脚”。

    ■进入住宅检查被告上法庭

    2003年8月26日,沈阳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大队接电话举报,称某社区一住宅内有制售假药的窝点。该局执法人员与沈阳市公安局经保分局三名干警及辖区滨河派出所民警一起,在该社区干部的带领下,来到了该住宅。执法人员说明来意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当事人丁某某将房门打开。在社区干部和辖区民警的带领下,该局执法人员对涉嫌制假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屋内存放着标示沈阳市锡伯族草医疗(诊)所生产的“脚癣王酊剂”、“脚癣酊剂”共计131盒(上述两种药品的包装盒和说明书上明显标示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等内容)。检查现场还发现了用来生产这些药品的工具。当事人承认上述两种药品是自己在此地生产加工并准备销售的。丁某某提供不出任何允许其生产经营这两种药品的审批手续和有关证明文件。鉴于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在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检查现场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但当事人丁某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只好让同在现场的滨河派出所民警和市公安局经保分局干警等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作为见证。在执法人员对药品进行查封扣押时,遭到了丁某某强行阻挠。药品监管执法人员耐心地向其宣传《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后果,并告之其阻碍行政执法应负的法律责巍T诠裁窬呐浜舷拢沤馀┢方辛瞬榉饪垩骸?br> 2003年11月24日,沈阳市药品监管局认定丁某某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假药“脚癣王酊剂”83盒、“脚癣酊剂”48盒;2、处该批药品货值金额的四倍罚款,共计12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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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丁某某以“2003年8月26日,沈阳市药品监管局人员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仅凭工作证就对我住处进行搜查,并抢夺我合法财产,殴打我”等为由,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起申诉。2003年10月16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经书面审理查明,2003年8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沈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沈阳市公安局经保分局及辖区滨河派出所四名干警,与社区干部一同,经当事人丁某某同意后,对其涉嫌制假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说明来意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提出的“沈阳市药品监管局人员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仅凭工作证就对我住处进行搜查,并抢夺我合法财产,殴打我”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并依法做出《申诉答复通知书》。

    2004年1月16日,丁某某以“药品监管局人员仅凭工作证就对我住宅进行搜查”等理由,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沈阳市药品监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辩书。该局辩称,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不存在,首先,该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到申请人涉嫌制假窝点进行现场检查,并非非法搜查;其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向申请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经申请人核晕尬螅辉俅危捶ㄈ嗽痹诩觳橹蟹?br>现此窝点内存放大量“脚癣王酊剂”、“脚癣酊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批药品进行查封扣押,并非抢夺合法财产;最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言语文明、举止得当,适用法律正确,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并无申请人提出的种种不良行为。随行的沈阳市公安局经保分局三名干警、辖区滨河派出所民警及社区干部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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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处经书面审理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沈阳市药品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4年4月1日,丁某某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27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7月2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维持沈阳市药品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丁某某未提起上诉。

    ■留下“后遗症”

    虽然官司胜了,但该局执法人员遇到类似案件后有些心有余悸。日前,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接举报,称某居民住宅楼有制假窝点,执法人员马上赶往该小区。到达后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区单元门安装了门禁对讲系统,没有住宅居民的允许,执法人员连单元门都进不去。在单元门口,执法人员一连按了被举报房间的门铃好几次,都没有应答。执法人员在小区内转了几圈,询问了几名群众,也没有发现什么线索,只好返回局里,写了一份关于本案调查情况书面说明,此案暂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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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说,其实这样处理我们也不愿意。不查,很可能就纵容了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查,又可能给自己带来侵犯公民住宅之嫌。执法人员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必须慎之又慎。丁某某的案子是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还不是照样被告上法庭?联合办案过程中,如遇到能主动配合的还算好处怼?003年上半年,我们查处的两起在居民住宅内制售假药案件,因为当事人配合,顺利查处。但若遇到不配合的,案件就很难进行下去。当事人如果不开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民警就不敢贸然进屋。如果不是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公安人员是不会带搜查证的,因为批准搜查的程序非常严格。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也显得比较谨慎,觉得办理此类案件最好的办法就是24小时监控,等造假者在运输假劣药品时,在房屋外来个“人赃并获”。但是,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有的执法人员数量,这样做的可行性不大。而且,联合办案成本也较高,只有对较重大的案件才会采取联合办案的形式进行查处。该局执法人员表示,目前,他们只能谨慎对待住宅内制假行为,同时,也在积极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刘伟)

    有关药品监管执法人员能否进入违法嫌疑人住宅进行检查的问题,本报曾于去年组织过专版讨论。大家比较认同的做法是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但依据现实情况,联合办案也不是最佳方法。如果您在这方面有“高招”,欢迎来稿发表意见。

    ——编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