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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先救人还是保现场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13日 江南时报
     一年前,李云开车时不慎将一老人撞伤,事故发生后,他在没保护现场的情况下,送老人至医院急救。由于没有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李云负全责,而事后,保险公司也答应只能部分赔付,李云不服,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在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的调解下,李云拿到了金额70%的赔偿金。虽然有了结果,但围绕着危急情况下,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的话题,苏州法律界展开了热议。

    司机为救人“毁掉”现场

    春节刚过不久,时值2月上旬,乍暖还寒。凌晨五点多,李云(化名)就开着自家的“小面包”车带着儿子前往几十公里以外的学校了。一路上,为看清路面,李云一直开着大灯。当李云行驶在木渎镇金枫路上,路宽人稀,此时时针指向5时50分。就在李云驶过金枫路与金珠路的交叉路口时,突然从金珠路上窜出一个骑着自行车的老人,刹车已经来不及了,悲剧在刹那间发生:老大爷被撞倒在地躺在了路中央,头部着地,昏厥了过去。这一场面吓坏了李云和正在车上的儿子,李云赶快报警求助,并等其他车辆增援。毕竟是郊外清晨六时,镇上根本没有出租车,警车也没有等到,极度紧张的李云手足无措。这时儿子一句“快送老爷爷去医院吧”提醒了李云,他抱起老人开车直奔木渎镇人民医院。急诊室中,老人正在抢救,因脑部受伤,情况较为紧急。镇医院条件不具备,值班医生告诉李云,赶快转送苏州市大医院吧。事不宜迟,李云马上又驾车将老人送至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并当场垫付了1万元的住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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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李云急救老人的同时,木渎镇交巡警中队接警后赶到了事故现场,此时距事发已过数小时,老人的自行车早已不知去向,随后赶来的李云也找不到具体的事发地点,出警的陈警官在经过调查后,作出如下责任认定:该事故无现场,因此本队认定,李云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

    事后,李云了解到自己撞伤的老人叫江福林,今年78岁。在江大爷住院期间,李云一直和江家保持联系,关注江大爷的病情。然而毕竟已是年逾古稀,三个月后,江大爷最终因医治无效身亡。李云赔偿了13.5万元。赔偿了巨款,蒋家元气大伤,然而就在此时,李云突然想起自己曾向苏州天安保险分公司投保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10万元。李云抱着极大的希望前往天安保险公司。

    天安保险苏州分公司得知李云的情况后,随即对相关情况展开了调查。不久,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李云,双方签订的私家汽车保险条款中第41条规定: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同时应通知保险人(不可抗力因素外)。否则,由此而对保险事故的成因以及保险责任的判定有影响的,造成损失扩大或不能确定的部分,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根据这一条款,保险公司认为,损失扩大部分应由李云自己承担,并只同意赔付事故损失的70%。据测算,这次的损失合计为8.17万余元,赔付给李云的部分约为5.7万余元。谁知当天天安保险分公司向省公司报批时,省公司不同意分公司的赔偿方案。省公司认为,根据条款公司只应赔付40%的损失,也就是3.2万元。李云实在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决定,同时也质疑保险公司利用未保护现场以免除责任不通情理。无奈之下,李云于今年1月24日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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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赔理由牵出交法

    保险公司援引保单条款第41条进行佐证,但其实真正能帮助保险公司挺起腰杆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处理办法”第70条。

    李云的代理律师盛律师这样解释,该保险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其实直接来源于交法第70条。交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保险公司认为,李云在抢救伤者时,动用了自己的肇事车辆,并且在救人之前没有标记事故现场,致使交警赶到时找不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无现场的责任认定:李云负全责。如此一来,保险公司不得不进行100%的赔付,其实是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因此保险公司依据条款“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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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方解读:第70条合理吗?

    对于这第70条规定,李云有些无奈。李云认为,事发当天,老人奄奄一息地躺在那里,自己也昏昏沉沉的。李云说,如果等他先做完标记,老人早去世了。

    曾亲历这种交通事故的胡警官说,一般来讲,第70条规定是可以照做的,但也有很多没办法兼顾的情况。例如,如果司机进行了标记但无人在场可以作证,怎么能采信司机的标记;还有,如果司机标记后去救人结果标记被来往的行人和车辆蹭掉了,正如此案中的自行车。以上两种结果都是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做标记跟没做标记的区别并不大。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相关人士对其中的交法环节议论纷纷。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李云的案子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都具有特殊性,客观上导致了李云不得不在保护现场和救人之间二者取一,从而使两者空前对立,矛盾性增大。如果

, 百拇医药     要对李云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分析,只能说保险公司并没有错,他们是按照双方的契约进行的,但如果从李云的实际情况分析,应该酌情考虑其救人紧急的情节。该人士分析,如果李云没有撤诉,法院有一半的可能会判决保险公司履行100%的赔付,这样他拿到的赔偿款就应该是保险公司测算的8.17万余元。这样其实也就是认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不受李云未保护现场的影响。

    对于交法第70条,该人士讲“老实话”,该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法规的原意其实就是找个红砖头或粉笔之类的把车轮位置和行人所在的位置圈起来,如果有摄像摄影器材,也可以拍下来。但是可想而知,司机在交通肇事后,精神高度紧张和恐慌,所做之事都是条件反射的行为,对于这些条条框框也许早就忘了,惟一想法就是抢救伤者。再说,就算记得,也是先争取救人,其实救人客观上也是司机想办法免责的一种行为,所以说,不保护现场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说法显然不够全面。另外,在李云的案子中,存在一种对契约精神和公序良俗价值取向的理解,二者并不矛盾,但在对待具体的事情上,客观上可能会涉及到一个排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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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链接

    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高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传真,传真指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三大漏洞。

    漏洞一,“有责不担”势必放纵行人违法。

    漏洞二,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显失公平。

    漏洞三,有悖“侵权归责”的法律原则。

    据此,四川省向最高院提出了两点建议:

    一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二是增加一个说明,就是“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

    2004年8月24日新华社发文质疑新交规中“机动车负全责”一条款,文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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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驾车者正常地行驶在封闭的快速路上,突然有人违章翻越护栏横穿道路,驾车者避让不及撞死违章者,应该如何了断?按照北京市在‘新交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即媒体所概括的‘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

    “全赔的赔偿额是多少?根据死者年龄和抚养人口,参照死者所在城市的人均收入水平,在北京、上海最高赔偿额可达近百万元。近日出现的一些案例表明,守法的驾驶者在没有交通责任的前提下,也有可能赔得倾家荡产!许多媒体和市民存疑:这样的法律是否公平、公正?守法者的权益靠谁来伸张?”

    “当‘一边倒’地顾及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时,机动车驾驶者和乘车人的‘生命权’却被无端地漠视,这也是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订者始料不及的。他们必须知道,坐在汽车里的人不一定就是‘强势群体’。机动车在快速路上为躲避违章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而紧急制动,可能甚至必然会造成操纵失控,或后车连续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近一段时间,频频见到轿车甚至公交车为躲避违章行人和非机动车出现碰撞、死亡多人甚至几十人的恶性事故的报道。这些司机和乘客的‘生命权’该由谁来保护呢?新交规的实施如果带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上升,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