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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退市药店“货底”的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14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14
     随着药品市场竞争的加剧,GSP认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逐步推进,各地相继有一些药店退出市场。对于这些退出市场药店的“货底”——未销售完的药品应如何处理呢?

    在实践中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按原购进渠道退回;二是一次性转让给其他药店或诊所;三是由经营者带回家中慢慢销售或降价销售。

    对退市的药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仅要按规定收回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更应加强对其未销售完药品的监管,防止药店在退出市场后非法销售药品。要提醒申请退出市场的药店,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将药品销售完毕,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届满后或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回后不得继续销售“货底”。药店将剩余药品按原渠道退回,应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将退回药品的有关资料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退市药店仍销售、转让药品等行为,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另外,鉴于药品是特殊商品,对退市后药店确实无法销售完的药品应如何处理,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修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时予以明确。

    福建省光泽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谢小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