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被掉包,药店辩称不知情该如何处理
某药店销售的洛赛克、斯皮仁诺等药品被人以买药为名拿出柜台用假药调换,而该药店辩称自己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店的这种行为应如何处理,基层执法人员有不同意见。今天,本版刊发相关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希望对基层执法实践有所启发。?——编者按
观点一:免除部分处罚
——药店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在无过错情况下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可实施有限行政处罚。
如何正确适用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注意把握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未违反“有关规定”,是指未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规范关于药品购进、仓储保管、销售使用等环节的义务性规定。二是在客观上必须确实“不知道”,即以一般从业人员的认知水平和能力确实无法判别药品的真假。药店购进药品行为完全符合“有关规定”,如从合法渠道购进、执行了检查验收等制度,从外观上也看不出有什么问题,这就构成了“不知道”。三是药品行政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违反规定,且不知道所销售或使用的药品是假劣药品。四是可以实施有限处罚。当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被确认为无过错行为后,则承担有限法律责任,可以免除部分行政处罚。
在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时,药品监管部门还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的方式方法,晓之以理,使之心服口服。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叶培成
笔者认为,本案例涉及到“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举证责任问题。行政机关是监管的主体,负调查、取证的主要责任。在本案例中,药品监管机关只须履行“药店销售假药”的举证责任,如药品检验报告、假药售出证据等。药店要求药品监管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有充分证荨敝っ髡飧龅舭率档拇嬖冢移?br>履行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如建立进货、验收记录等,即证明其确实不知药品被掉包的举证责任在药店,其必须提供真实可信的药品被掉包的证据和药品购进票据、购销记录等证据。如果药店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存在,就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否则,就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陕西省咸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礼泉县分局 韩冰
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过程中,需要尽谨慎义务,更换药品的也要做好记录和现场检查核实工作。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该药店没有尽义务。主观上有无过错不是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但在具体处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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