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供职医院案再次开审
父亲住院数日后死亡,女儿认为医院在为父治病过程中存在极大过错,应为其父亲的死亡承担责任。从事了32年护理工作的女护士沈淑萍将她所供职的北戴河医院告上了法庭。
因为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此案作为中国首例医务人员因医疗纠纷状告供职医院案,吸引了《工人日报》、《扬子晚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目前此案已经经过了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秦皇岛市中院发回重审、卢龙县法院一审几个过程,一拖4年之久,因沈淑萍对卢龙县法院的一审败诉判决不服,又上诉到秦市中院。昨日上午,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女护士状告供职医院
据沈淑萍介绍,1999年9月13日上午,其父亲沈明(原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的老领导、创始人之一)因患支气管哮喘和肺气肿等病住进了北戴河医院内科治疗。入院后为一级护理,但因医院在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护人员不及时观察和记录患者病情变化,经常十几小时甚至长达43小时没有病程记录(如自21日至23日患者死亡期间无任何病程记录);医生没能根据患者具体病情适用正确药物,甚至使用患者禁忌的药物;在抢救时医护人员竟无人能正确使用呼吸机,未对吸入的纯氧气体进行湿化,停用时突然撤机,使患者病情加重等一系列严重过错,致使沈明于1999年9月23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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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她曾多次与北戴河医院有关人员进行交涉,希望院方有关人员能到家里对她的母亲给予安慰,并就工作中的不足表示歉意,但院方却一直置之不理。一个多月后,为替父亲讨回公道,她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父亲的死亡进行医疗鉴定。2001年7月7日,在北戴河区卫生局做医疗鉴定时,沈淑萍却意外地发现此次主持医疗鉴定的竟是北戴河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亲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沈不服,又向秦皇岛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了鉴定。
2001年7月20日,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又向死者家属下发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通知书,但通知书中同时认为:“北戴河医院在治疗抢救病人以及病历记载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足...”沈家赶紧向省级有关部门申请重新做医疗鉴定,同时,决定先以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败诉,中院发回重审
2001年6月,死者沈明的老伴王桂梅和长子沈永平、女儿沈淑萍、次子沈建立及三子沈利平等5名原告,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北戴河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抚养费、丧葬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6718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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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8日,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沈淑萍等原告状告北戴河医院一案。在开庭审理中,北戴河医院未向法庭提供原始病情记录和特护记录,称所有记录都丢失了。2002年9月3日,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依据秦皇岛市医疗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及该委员会对该法院质询函的复函,认为医院“虽然在治疗、抢救以及病历记载中存在不足,但该不足不属于过错或过失的范畴,与患者沈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了沈淑萍的诉讼请求。
沈淑萍不服,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月17日、4月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03年5月29日做出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败诉,上诉再审
2003年10月,此案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移交到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2004年4月,中院指定卢龙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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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4日,卢龙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原一审(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同样的理由做出判决,驳回了沈淑萍等人的诉讼请求。此后,沈淑萍在法定期间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昨日上午,记者旁听了庭审,经过了长达5年的对峙,原被告双方都是熟面孔,不过庭审中针锋相对的激烈争辩势头却丝毫未减。上诉人提出,2001年7月原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中提到的“在治疗、抢救及病历记载中存在不足”,“不足”是否构成过错、应否承担责任?这成了本次庭审的焦点之一。同时,上诉人提出,卢龙县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材料--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向德圣律师事务所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盖有委员会章的三份函,同时出现大小不同的两枚印章,而且是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出具,印章应已作废。他们还提供了护理过程中护士违反医嘱制度擅自用药等新证据。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未做出判决。, 百拇医药
因为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此案作为中国首例医务人员因医疗纠纷状告供职医院案,吸引了《工人日报》、《扬子晚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目前此案已经经过了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秦皇岛市中院发回重审、卢龙县法院一审几个过程,一拖4年之久,因沈淑萍对卢龙县法院的一审败诉判决不服,又上诉到秦市中院。昨日上午,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女护士状告供职医院
据沈淑萍介绍,1999年9月13日上午,其父亲沈明(原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的老领导、创始人之一)因患支气管哮喘和肺气肿等病住进了北戴河医院内科治疗。入院后为一级护理,但因医院在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护人员不及时观察和记录患者病情变化,经常十几小时甚至长达43小时没有病程记录(如自21日至23日患者死亡期间无任何病程记录);医生没能根据患者具体病情适用正确药物,甚至使用患者禁忌的药物;在抢救时医护人员竟无人能正确使用呼吸机,未对吸入的纯氧气体进行湿化,停用时突然撤机,使患者病情加重等一系列严重过错,致使沈明于1999年9月23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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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她曾多次与北戴河医院有关人员进行交涉,希望院方有关人员能到家里对她的母亲给予安慰,并就工作中的不足表示歉意,但院方却一直置之不理。一个多月后,为替父亲讨回公道,她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父亲的死亡进行医疗鉴定。2001年7月7日,在北戴河区卫生局做医疗鉴定时,沈淑萍却意外地发现此次主持医疗鉴定的竟是北戴河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亲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沈不服,又向秦皇岛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了鉴定。
2001年7月20日,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又向死者家属下发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通知书,但通知书中同时认为:“北戴河医院在治疗抢救病人以及病历记载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足...”沈家赶紧向省级有关部门申请重新做医疗鉴定,同时,决定先以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败诉,中院发回重审
2001年6月,死者沈明的老伴王桂梅和长子沈永平、女儿沈淑萍、次子沈建立及三子沈利平等5名原告,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北戴河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抚养费、丧葬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6718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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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8日,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沈淑萍等原告状告北戴河医院一案。在开庭审理中,北戴河医院未向法庭提供原始病情记录和特护记录,称所有记录都丢失了。2002年9月3日,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依据秦皇岛市医疗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及该委员会对该法院质询函的复函,认为医院“虽然在治疗、抢救以及病历记载中存在不足,但该不足不属于过错或过失的范畴,与患者沈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了沈淑萍的诉讼请求。
沈淑萍不服,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月17日、4月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03年5月29日做出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败诉,上诉再审
2003年10月,此案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移交到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2004年4月,中院指定卢龙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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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4日,卢龙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原一审(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同样的理由做出判决,驳回了沈淑萍等人的诉讼请求。此后,沈淑萍在法定期间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昨日上午,记者旁听了庭审,经过了长达5年的对峙,原被告双方都是熟面孔,不过庭审中针锋相对的激烈争辩势头却丝毫未减。上诉人提出,2001年7月原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中提到的“在治疗、抢救及病历记载中存在不足”,“不足”是否构成过错、应否承担责任?这成了本次庭审的焦点之一。同时,上诉人提出,卢龙县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材料--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向德圣律师事务所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盖有委员会章的三份函,同时出现大小不同的两枚印章,而且是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出具,印章应已作废。他们还提供了护理过程中护士违反医嘱制度擅自用药等新证据。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未做出判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