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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办案程序”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23
     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中,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办案程序”。《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值龋蛞壮绦虺猓?br> 笔者认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办案程序”是指案件调查终结时,在进入“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之前所经过的一切法定程序。结合《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其他有关条款来看,这一“办案程序”应包括以下具体程序。案件来源:何时发现案件,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检验发现的、群众举报的还是上级交办的等。立案:单位负责人何时批准立案;指定的案件调查人是谁;是否存在调查人回避事项。调查:是否依法调查;是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是否对证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在案件具体办理过程中,有些人把实施处罚的程序写进了调查终结报告的“办案程序”,笔者认为是不妥的,因为此时还没有进行案件合议,还不能确定适用“一般程序”还是“听证程序”。

    陕西省商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冀华山,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