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相对人成熟度”进行差别监管
成熟度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愿望的大小,它取决于两个方面:任务成熟度和心理成熟度。任务成熟度是指一个人的知识和技能能力,心理成熟度是指做事的愿望和动机。就药品监管工作所面对的广大行政相对人而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既具有一定的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愿望,同时又希望突破法律法规的束缚,按照单位和个人的意愿随意行事。根据行政相对人所表现出来的对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愿望,笔者认为,可将行政相对人的成熟度分成四个等级,即不成熟、初步成熟、比较成熟、成熟,分别用M1、M2、M3、M4来表示:
M1:行政相对人缺乏接受和满足药品监督规范要求的能力和愿望,他们既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又缺乏主动进取的精神,即“既无能力,又无想法”。
M2: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满足规范要求的能力,但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即“虽有能力,但无想法”。
M3:行政相对人愿意满足规范要求但缺乏足够的能力,他们有积极性,但没有满足规范要求所需的技能,即“虽有想法,但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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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行政相对人愿意而且能够去满足规范的要求,即“既有能力,又有想法”。
当前,广大行政相对人的成熟度参差不齐,相对而言,药品生产企业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成熟度较高,药品批发企业、卫生院成熟度次之,而医疗器械、药包材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专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乡镇及其以下的医疗机构成熟度最低。而在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或使用的不同群体内部,每一类行政相对人的成熟度也并不相同。
面对不同的监管对象,笔者认为药品监管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妥善处理好监督与帮促的辨证关系,针对行政相对人成熟度的差异,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和帮促行为,形成由监管行为、帮促行为和成熟度组成的三维监管模式。根据成熟度由低到高,药品监管部门可采用命令式、说服式、指导式、参与式四种监管方式(如下图),促进行政相对人从不成熟走向成熟。
首先,当行政相对人不成熟时,采用命令式监管方式(高监管——低帮促)。药品监管部门给予其严格监督,通过严格审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成熟度的提高和必要的分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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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当行政相对人初步成熟时,采用说服式监管方式(高监管——高帮促)。药品监管部门主要是要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动机问题,可通过及时的监督、肯定、鼓励调动其积极性,并提供帮助,以提升行政相对人的能力。
第三,当行政相对人比较成熟时,采用指导式监管方式(低监管——高帮促)。药品监管部门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又要及时加给具体的指导和必要的监督,以帮助其较好地满足规范要求。
第四,当行政相对人成熟时,采用参与式监管模式(低监管——低帮促)。药品监管部门弱化对其的监督色彩,鼓励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监管政策,给行政相对人明确目标和工作要求,主要由其自我控制,并不断加以引导。
随着行政相对人成熟度的提高,监管模式可由命令式→说服式→指导式→参与式逐步提升。
浙江省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郑端钦,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