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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日前正式出台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25日 中国中医药报 衣晓峰 靳万庆
     本报讯 (记者衣晓峰 靳万庆)黑龙江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该省实际,制定并公布了《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发展中医药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条例》中所称的野生药材是指在原生地天然生长和经人工培育后自然生长的药用植物;在原生地自然生息和经人工繁殖后自然生长的药用动物。《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有:豹、麝、梅花鹿;国家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有:马鹿、黑熊、棕熊、林蛙、人参、甘草等;国家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有:刺五加、五味子、防风等;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有:桔梗、知母、柴胡等。

    《条例》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一是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分布的地域;二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已经遭到破坏,经保护能够恢复自然生态的地域;三是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分布集中的地域;四是对人体防病、治病具有特殊作用的野生药材分布的地域。

    对此,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鼓励开展珍稀、濒危、道地野生药材物种变家种、家养的研究。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中药材种植、饲养基地和野生药材种质资源库,实现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应加强技术指导,将人工培育和繁殖的珍稀、濒危野生药材物种移植或者放回原有的自然环境中,恢复其野生状态。

    《条例》还对非法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者予以相应惩处等进行了有关说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