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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药品进口不需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和口岸检验
http://www.100md.com 2005年7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7.26
     本报北京讯 记者张国民报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展览药品进口时不需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和口岸检验。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公告》,目的是为方便展览药品的进口,规范口岸管理。《公告》所称的展览药品,是指在展览会、技术交流会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演示用的药品。《公告》明确指出,展览药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不需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和口岸检验;对于货物所有人予以放弃的展览药品,经海关认可后,由海关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相关费用由货物所有人承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