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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处罚销售或使用“药品质量公告”中假劣药品的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9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388期
     李根才 安徽省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根据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开展假劣药品稽查,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工作之一。但是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对行为人的处理不尽相同,特别对同一情形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行为的处理,往往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罚;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有的则不予处罚。此种情况,难免使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素质、监管目的和依法行政水平产生怀疑。为此,笔者在调研的基础上,谈些浮浅认识,供同仁们参考。

    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行为的情形

    从发生的时间来看大概有三种:一是在“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前销售或使用的某种假劣药品;二是在“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后才销售或使用的某种假劣药品;三是在“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前后均销售或使用的某种假劣药品。

    对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行为的处理

    1.对“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前销售或使用其公告中的某种假劣药品行为的处理,须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的角度来分析处理。法学界认为:所谓违法,是指公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过错行为。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四个要素,即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具有被侵犯的明确客体;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违法者必须具有行为责任能力。因此,如果行为人从非法渠道采购此药品或者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实施药品验收、储存、养护管理等操作不规范,从而导致此行为的发生。则表明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则表明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构成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后销售或使用其公告中的某种假劣药品行为的处理。

    “药品质量公告”系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它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和形式。其公告的假劣药品信息,作为行为人应该知道。因此,这种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的行为,应视为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前后均销售或使用其公告中的某种假劣药品行为的处理。这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前行为不构成违法,且“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后所剩的假劣药品已停止销售或使用。对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行为人在“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前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属于违法行为,且“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后继续销售或使用其公告中的某种假劣药品。对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