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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将器官移植与脑死亡扯得太近——访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11
     在推动我国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事业发展方面做出过卓著贡献的陈忠华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院院长、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不愿意再将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放在一起谈论。他甚至认为,在大家对脑死龈拍畈疃辔蠼庥肫氖焙颍筇钙鞴僖浦彩俏O盏模?br>尽管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日前,由陈忠华教授主编的我国第一本关于脑死亡的大型专著《脑死亡——现代死亡学》在北京举行新书首发式。陈忠华教授以及参与该书编写工作的北京协和医院神经科李舜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就当前社会极为关注的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的相关问题与媒体记者进行了交流。

    ■脑死亡立法不是为了方便器官捐献

    近年来,学术界对脑死亡立法的呼声很高,与此同时,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也在蓬勃发展,器官移植手术开展得越来越多,这也使得器官供体短缺矛盾显得日益突出。于是人们禁不住开始设想,脑死亡立法是不是能够促使更多的人捐献器官,从而有助于解决供体短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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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设想使更多还没有弄懂脑死亡概念的人们开始怀疑脑死亡立法的动机和脑死亡这一说法的科学性。不少人心中都有这样的疑惑:脑死亡立法是不是就是为了方便器官捐献?人在被判定为脑死亡时会不会被“误杀”?

    “这种怀疑直接导致了人们对脑死亡产生的种种误解和偏见。人们甚至将脑死亡与植物人、安乐死混淆在一起。”陈忠华教授说,“其实植物人还是活人,而脑死亡的人已经死了;安乐死是患者为了减轻痛苦要求医生帮助其死亡,而脑死亡则意味着人的意识的完全消除和痛苦的彻底解除,人已经死了,哪里还有痛苦?”

    陈忠华教授认为,脑死亡其实就等于死亡。从古至今,人们一直把心脏跳动和呼吸视为生命的本质特征,进而把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也即“心死”。他说:“在没有心脏复苏和呼吸机的年代,根本没有必要强调‘心死’与‘脑死’的区别,因为心脏停止跳动后几分钟自然就会脑死亡了。而呼吸机的问世改变了现代医疗常规。在没有呼吸机介入的情况下,心死亡=死亡;在有呼吸机介入的情况下,脑死亡=死亡。”科学观念的不断更新使人类对死亡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脑死亡概念的提出至今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了,它是医学科学深入发展所认识并揭示的科学现象,跟器官移植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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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东东教授进一步指出,随着脑死亡概念的完善和明确,脑死亡就是死亡的论定必然会与“心死”的传统判定标准相并存,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成为必然的趋势。“由于没有脑死亡的立法,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尽管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问题,脑死亡立法客观上有利于器官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但这并不是说脑死亡立法是缘于器官移植的需要,而应该理解为脑死亡立法为器官移植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法律环境,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脑死亡立法并不意味着被宣布脑死亡者必须捐献器官,这取决于患者或家属自主选择是否在死后捐献器官。中国确实有很多病人在等待器官捐献,如果实施脑死亡判定标准,有些病人可以获得再生的机会,但这只是脑死亡立法顺带产生的益处,而不是脑死亡立法的原因。”

    李舜伟教授也认为,脑死亡标准的提出是医学科学进步的体现,与器官移植并没有必然联系。

    ■脑死亡立法不能解决供体短缺矛盾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有统计显示,截至2003年,我国累计完成器官移植5.5万多例,其中肾移植5万例,肝移植3000多例。医疗科技手段的进步使器官移植需求者激增,但同时也使得器官供体短缺的矛盾日益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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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体短缺是器官移植面临的一大难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人想借鉴美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利用脑死亡者的器官进行移植。陈忠华教授认为,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利用脑死亡者的器官也无法解决供体短缺的问题,因为脑死亡个体数目与供体需求量相距甚远。据估算,由于原发性脑死亡发生的几率很小,在我国13亿人口中,每年的原发性脑死亡者大概不会超过10万人,如果自愿捐献率为1%,那么也仅能提供1000来个供体,而我国每年仅需肾移植的病人就高达约50万。利用脑死亡者的器官来解决供体短缺问题可谓是杯水车薪。

    “美国上世纪80年代就率先制定了脑死亡的法律,而且是实施比较顺利、捐献器官者比较普遍的国家,但是它至今也未能解决供体不足的问题。”据孙东东教授介绍,器官供体短缺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即便脑死亡立法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据悉,2000年美国捐赠器官的个体总数为11448人,其中活体捐赠器官的个体数为5463人,尸体捐赠器官的个体数为5985人,而等待器官移植的人数却高达76115人。供需差距之大,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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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不要将脑死亡的讨论与器官移植的需求扯得太近。”陈忠华教授说,“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是两回事。脑死亡立法只是标志着人类在认识生命含义、自我存在价值、人身维权意识及个人形象尊严等概念上迈出了新的一步,没有器官移植的需要,实施脑死亡判定标准的进步性依然存在,反之,接受脑死亡判定标准的人也并不一定非要捐献器官。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应该是:社会进步使人们认识到脑死亡判定标准对自己、家庭、社会都有益处,并且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它,进而有一部分人认可这一科学事实,即人体死亡后一部分器官仍然可以保持一段时间的活性,有捐献出来救他人一命的价值。”

    陈忠华教授认为,实施脑死亡判定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意义远远大于器官移植发展的需要。受人们固有的传统观念和对脑死亡概念误解的影响,陈忠华教授建议脑死亡立法不要与器官捐赠、器官移植的立法同时进行,而应该先出台脑死亡法,一方面让一个法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让公众产生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的需求有因果关联的误会。

    文/本报记者 魏小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