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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11
     鲍光蛇,一个在桂林打工的普通安徽籍民工。7月25日凌晨,熟睡中的鲍光蛇听见有人喊“抢劫”,穿着一条裤衩就冲了出去。在与歹徒的搏斗中,鲍光蛇的小腹被捅了一刀。鲍光蛇被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然而,英雄鲍光蛇不是完全倒在歹徒的尖刀之下,而是倒在医院的大门口。

    据报道,在急救车将鲍光蛇送到医院以后,医院并没有立即将他送进手术室进行手术。因为同去的亲友没有带现金,就这样,英雄鲍光蛇抱着露出来的肠子,在医院等待了1个多小时。面对伤者亲人的哀号和哭求,医院愣是雷打不动,从上到下都透出一股彻骨的冰冷。

    法律中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大类。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却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当事人应该负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明确条文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生的天职。鲍光蛇受伤来到医院,在这种事件突发、情况危急的情况下,医院对鲍光蛇立即进行手术以拯救其生命,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是医生的天职。然而,在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医院却没有履行。如果伤者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延误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一起医疗事故。

    医院的不作为不仅对患者及其亲属构成了侵权,事实上也对社会构成了危害。鲍光蛇已经远去。报道称,桂林市政法委领导们对死者家属表示了慰问,并且高度赞扬了鲍光蛇见义勇为的精神,“希望鲍光蛇的事例能给大家树立一个榜样,弘扬社会正气,共同应对邪恶。”可是,英雄在没有成为“典型”之前所遭遇到的冷漠,却重重撞击着人们的心灵。经济学中有“劣币驱逐良币”的说法,当见义勇为者成了“傻瓜”,试问,谁还会去做下一个勇敢的人?

    文/彭兴庭,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