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出口货物征税的思考
一、政策表述前后不连贯,理解不统一,二、计税依据不规范,税收负担不公平,三、政策不具体、许多特殊业务无法可依,四、征退衔接不完善使税收征管存在许多问题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空手段,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高增长的情况下,资源性产品的产能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护利用好现有的资源,适当限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从去年到现在国家对部分国内紧缺的资源性商品取消了出口退(免)税或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同时为了堵住征管漏洞,又出台了(国税发[2005]68号)文件对外贸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实行征税。关于出口货物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从94年的国税发[031]号文件到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的文件,在政策上存在许多问题以及不够明确的地方,致使在管理和操作中不能很好的落实。总体上,征收增值税的出口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1、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收入;2、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收入;3、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收入;4、援外出口货物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包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5、其它规定需要征税的出口货物收入。
根据上述五类出口收入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政策表述前后不连贯,理解不统一;2、计税依据不规范,税收负担不公平;3、政策不具体、许多特殊业务无法可依;4、征退衔接不明确,管理环节薄弱。为了更好的理解并能很好执行现行政策,根据上述列举的问题结合现行政策进行剖析。
一、政策表述前后不连贯,理解不统一
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每个文件表述不一致,在(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可以看出文件规定不予退税的同时还规定了不予免税,但是在以后的文件规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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