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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87010
擅自进行临床试验如何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13
     [案例]

    A药品生产企业研制了一种新药,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进入临床试验,且选择了具有资格的临床试验机构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但A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减少用药剂量,便在本地B医疗机构进行了小剂量用药试验。B医疗机构不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其在临床试验时,也没有按照《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未事先告知受试者并收取药费。

    [分歧]

    A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进行。对A企业擅自在无资格的机构进行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目前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的责任条款。因此对A企业的行为后果只能是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在B医疗机构的试验作无效处理。

    但对B医疗机构的处理执法人员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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