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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害关系人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13
     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一般认为,第三人(一般由利害关系人担当,除非他单独提起诉讼,才以原告身份出现。上述案例中,如果是药店起诉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则研究所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参加诉讼,既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有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解决纠纷的客观作茫虼擞Φ倍浴袄叵怠弊骺矸旱慕馐汀U庵掷叵导劝ㄓ氡凰咝?br>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其权益必然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间接利害关系是指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波及。

    研究所认为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其研制产品的定性不正确,直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研究所当然是与先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研究所主张的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药店处罚依据不足、有滥用职权之嫌的观点,笔者认为法院应该驳回该诉讼请求,因为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药店处罚轻重与否,并没有损害研究所的合法利益,因此研究所提出该项请求属于主体不合格(专业上叫作原告不适格)。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张卫容,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