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可有效改善食品安全环境——探索“食品召回”之路(一)
近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食品召回”这个词一次次出现在各种媒体上,“食品召回”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据报道,7月初,广州方舟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对500位广州市民进行电话访问,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的市民认为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另据了解,正在起草的《食钒踩ā芬采婕傲耸称氛倩刂啤D敲矗?br>食品召回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它会给百姓的饮食安全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对企业有什么影响?我们离真正的“召回”有多远?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本版将分两期刊登相关内容。
——编者按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刘宁律师介绍,食品召回制度,通常是指食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含进口经销商),在知悉其生产或者经销的食品进入市场后,被证实存在或可能存在相当危险时,及时报告政府,通知消费者,同时采取收回、更换、赔偿等有效补救措施,从而减少“问题食品”对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损害的制度。食品召回可以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类型,主动召回指企业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时,主动召回其产品的做法;强制召回指由政府责令企业召回其不合格产品的做法。但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强制召回,食品召回制度背后都体现着政府的作用和社会的力量,因而,它本质上是一项现代食品安全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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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至少能在以下四个方面改善我国食品安全建设的总体情况。
■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副司长徐景和告诉记者,食品召回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在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知识上,食品的消费者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的监督管理者之间一般是不对称和不匹配的。相对于消费者,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者更容易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如果发现食品中的安全隐患后,生产经营者能及时召回“问题食品”的话,就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或者减少对消费者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
刘宁也认为,在与食品经营者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很难完全掌握所要购买的食品质量信息,而且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谈判能力等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是悬殊巨大。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政府通过立法的手段对企业行为做出应有的限制,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在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有很大的不足,在食品安全方面,现行用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是《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据这些法律,消费者只能在某一具体食品对其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以法律救济手段对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对于问题食品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目前消费者却无处“讨说法”。如果有明确的法律做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召回其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缺陷产品,并对消费者做出赔偿,那将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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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强制召回,其中都体现着强化企业责任的要求。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安全专家南庆贤教授说,目前在我国汽车召回是做得比较好的,但我们都知道,汽车的召回,实际上多是对某个部件进行维修。而食品就不同了,食品召回后,一般情况下是要进行销毁的。除了食品本身的成本外,还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从经济上来说,这对企业是个很大损失,一些小企业可能会因一次大批量的召回而倒闭。不过也正因为如此,严格的食品召回制,会增加企业的自律,否则它将为其不诚信的经营、不规范的生产付出惨重代价。
徐景和指出,强化企业责任是当前国际社会食品安全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先进理念和制度之一。食品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对食品安全承担第一责任,政府行政责任的强化并不免除企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食品召回制度,实际上是通过责任机制的建立,促进食品企业规范化生产和经营,不断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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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宁也认为,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立法上的盲点刺激了我国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重视食品质量,甚至违法经营。因此,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给企业施加压力,让企业认识到,只有在召回行动中表现出最大程度的诚意和努力,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从而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
■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
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仅是对企业进行单方面的约束,实际上,也是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如何树立自己的社会形象、扩大知名度的机会。形象就是资源,形象就是资本,形象就是生产力。如果一个企业积极主动地按照食品召回制度办事,就会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就会和广大消费者建立鱼水般的稳定的联系,就会使企业获得持久的生命力。有鉴于此,徐景和指出,食品召回,特别是主动的食品召回,是企业维护自身形象的需要。从对消费者的调查中了解到,主动召回“问题食品”不仅不会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还会更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南庆贤教授也认为,如果一个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出现问题后能够主动召回,在某种程度上说,不仅不会对它们的社会形象造成太大的损害,反而对其信誉度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机会。刘宁则进一步认为,在食品召回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合法经营,对一个按照现代经营理念运作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大大有利的条件,这也是为什么在食品监管体制相对健全的国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会认为,食品质量问题首先被政府或消费者发现,企业因此丧失主动召回的机会,才是损害企业声誉、信用和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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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的食品安全保障责任
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体现着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刘宁认为,民以食为天,任何一个国家都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食品召回制度因此也是世界通行的“游戏规则”。在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的背景下,一方面,国外原装进口的食品在国内市场屡见不鲜,一旦发现(包括国外消费者或政府发现)某类食品存在瑕疵,如果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食品召回制度,政府就无法出面保护国民权益;而另一方面,政府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世界竞争,一旦企业生产销售的食品因缺陷而被国外政府通知召回,并施以巨额索赔时,企业难免会因我国未建立食品召回体系而付出巨大代价,而政府在此事上也难以给予中国企业更高的保护。由此可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徐景和指出,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永恒的事。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各国政府对本国国民的义务,也是对国际社会的责任。完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建立食品召回制,将有利于维护国家形象,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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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六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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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在美国,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两个机构。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芟揭酝獾牟罚慈狻⑶莺偷袄嘀破芬酝馐称返恼倩亍?br>FSIS和FDA在法律的授权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
美国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FSIS或FDA要求企业召回食品。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进行的,FSIS和FDA在食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美国FSIS和FDA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食品召回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根据FSIS记录,1982~1998年召回肉和禽产品479起,涉及数量59247吨。其中第一级召回占召回次数的52%,占召回总数量的64%;第三级召回分别占召回次数和数量的8%和7%。食品召回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召回可以在批发层、用户层(学校、医院、宾馆和饭店)、零售层,也可能在消费者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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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其特点有四:第一,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食品召回的范围、规模和告知大众的内容,最终都是按照FSIS或FDA要求进行的。
第二,在美国,政府不对投入市场前的产品进行鉴定,政府仅进行形式认证,标准由企业自己提出,并进行规范。政府只在产品投入市场之后抽查其产品的一致性。一旦出现问题、发现隐患,责任完全由企业自身承担,同时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回收。(这一点和夜谛矶嗍称飞纤敌械氖谐∽既胫贫扔兴煌?br>编者注)
第三,强调利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社会认可的检测制度,保证召回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迅速性。在美国,判断食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对食品缺陷等级的认定,都要求FSIS或FDA在最短时间做出评估报告。否则缺陷食品将增加对消费者的损害,也将引起企业的不满。
第四,鼓励企业诚信自律。企业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风险,且还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时,如果主动向FSIS或FDA提出报告,愿意召回缺陷食品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FSIS或FDA将简化召回程序,不作缺陷食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也不再向媒体发布召回新闻稿。只要企业与FSIS和FDA合作,采取有利于大众的措施,降低危害风险,FSIS或FDA并不一定要对企业曝光,企业还可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的严重后果。反之,如果企业不与政府合作,发现问题有意隐瞒,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且有较多数量的食品被召回,还要面临因违反《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而被起诉,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百拇医药
——编者按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刘宁律师介绍,食品召回制度,通常是指食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含进口经销商),在知悉其生产或者经销的食品进入市场后,被证实存在或可能存在相当危险时,及时报告政府,通知消费者,同时采取收回、更换、赔偿等有效补救措施,从而减少“问题食品”对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损害的制度。食品召回可以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类型,主动召回指企业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时,主动召回其产品的做法;强制召回指由政府责令企业召回其不合格产品的做法。但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强制召回,食品召回制度背后都体现着政府的作用和社会的力量,因而,它本质上是一项现代食品安全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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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至少能在以下四个方面改善我国食品安全建设的总体情况。
■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副司长徐景和告诉记者,食品召回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在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知识上,食品的消费者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的监督管理者之间一般是不对称和不匹配的。相对于消费者,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者更容易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如果发现食品中的安全隐患后,生产经营者能及时召回“问题食品”的话,就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或者减少对消费者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
刘宁也认为,在与食品经营者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很难完全掌握所要购买的食品质量信息,而且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谈判能力等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是悬殊巨大。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政府通过立法的手段对企业行为做出应有的限制,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在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有很大的不足,在食品安全方面,现行用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是《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据这些法律,消费者只能在某一具体食品对其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以法律救济手段对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对于问题食品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目前消费者却无处“讨说法”。如果有明确的法律做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召回其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缺陷产品,并对消费者做出赔偿,那将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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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强制召回,其中都体现着强化企业责任的要求。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安全专家南庆贤教授说,目前在我国汽车召回是做得比较好的,但我们都知道,汽车的召回,实际上多是对某个部件进行维修。而食品就不同了,食品召回后,一般情况下是要进行销毁的。除了食品本身的成本外,还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从经济上来说,这对企业是个很大损失,一些小企业可能会因一次大批量的召回而倒闭。不过也正因为如此,严格的食品召回制,会增加企业的自律,否则它将为其不诚信的经营、不规范的生产付出惨重代价。
徐景和指出,强化企业责任是当前国际社会食品安全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先进理念和制度之一。食品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对食品安全承担第一责任,政府行政责任的强化并不免除企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食品召回制度,实际上是通过责任机制的建立,促进食品企业规范化生产和经营,不断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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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宁也认为,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立法上的盲点刺激了我国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重视食品质量,甚至违法经营。因此,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给企业施加压力,让企业认识到,只有在召回行动中表现出最大程度的诚意和努力,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从而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
■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
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仅是对企业进行单方面的约束,实际上,也是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如何树立自己的社会形象、扩大知名度的机会。形象就是资源,形象就是资本,形象就是生产力。如果一个企业积极主动地按照食品召回制度办事,就会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就会和广大消费者建立鱼水般的稳定的联系,就会使企业获得持久的生命力。有鉴于此,徐景和指出,食品召回,特别是主动的食品召回,是企业维护自身形象的需要。从对消费者的调查中了解到,主动召回“问题食品”不仅不会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还会更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南庆贤教授也认为,如果一个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出现问题后能够主动召回,在某种程度上说,不仅不会对它们的社会形象造成太大的损害,反而对其信誉度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机会。刘宁则进一步认为,在食品召回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合法经营,对一个按照现代经营理念运作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大大有利的条件,这也是为什么在食品监管体制相对健全的国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会认为,食品质量问题首先被政府或消费者发现,企业因此丧失主动召回的机会,才是损害企业声誉、信用和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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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的食品安全保障责任
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体现着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刘宁认为,民以食为天,任何一个国家都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食品召回制度因此也是世界通行的“游戏规则”。在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的背景下,一方面,国外原装进口的食品在国内市场屡见不鲜,一旦发现(包括国外消费者或政府发现)某类食品存在瑕疵,如果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食品召回制度,政府就无法出面保护国民权益;而另一方面,政府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世界竞争,一旦企业生产销售的食品因缺陷而被国外政府通知召回,并施以巨额索赔时,企业难免会因我国未建立食品召回体系而付出巨大代价,而政府在此事上也难以给予中国企业更高的保护。由此可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徐景和指出,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永恒的事。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各国政府对本国国民的义务,也是对国际社会的责任。完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建立食品召回制,将有利于维护国家形象,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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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在美国,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两个机构。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芟揭酝獾牟罚慈狻⑶莺偷袄嘀破芬酝馐称返恼倩亍?br>FSIS和FDA在法律的授权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
美国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FSIS或FDA要求企业召回食品。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进行的,FSIS和FDA在食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美国FSIS和FDA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食品召回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根据FSIS记录,1982~1998年召回肉和禽产品479起,涉及数量59247吨。其中第一级召回占召回次数的52%,占召回总数量的64%;第三级召回分别占召回次数和数量的8%和7%。食品召回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召回可以在批发层、用户层(学校、医院、宾馆和饭店)、零售层,也可能在消费者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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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其特点有四:第一,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食品召回的范围、规模和告知大众的内容,最终都是按照FSIS或FDA要求进行的。
第二,在美国,政府不对投入市场前的产品进行鉴定,政府仅进行形式认证,标准由企业自己提出,并进行规范。政府只在产品投入市场之后抽查其产品的一致性。一旦出现问题、发现隐患,责任完全由企业自身承担,同时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回收。(这一点和夜谛矶嗍称飞纤敌械氖谐∽既胫贫扔兴煌?br>编者注)
第三,强调利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社会认可的检测制度,保证召回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迅速性。在美国,判断食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对食品缺陷等级的认定,都要求FSIS或FDA在最短时间做出评估报告。否则缺陷食品将增加对消费者的损害,也将引起企业的不满。
第四,鼓励企业诚信自律。企业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风险,且还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时,如果主动向FSIS或FDA提出报告,愿意召回缺陷食品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FSIS或FDA将简化召回程序,不作缺陷食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也不再向媒体发布召回新闻稿。只要企业与FSIS和FDA合作,采取有利于大众的措施,降低危害风险,FSIS或FDA并不一定要对企业曝光,企业还可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的严重后果。反之,如果企业不与政府合作,发现问题有意隐瞒,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且有较多数量的食品被召回,还要面临因违反《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而被起诉,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