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药品监督员的法律地位
药品监督员通常是指协助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药品市场和搜集、传递药品信息的人员,它是在监管实践中创设的新概念。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药品监督员进行定位,因而这一简单的定义很难明确其职业性质。笔者认为,药品监督员既不是行政职务,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是第二职业;既不具有法定管理职权,也无经济回报,在某种程度上讲,其职业性质类似于一种边缘化的公务员。但如果不从法律上明确其职业性质,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就无法界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也难以有效约束,进而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很难得到保护,这不但影响基层药品监管工作实效,而且对整个药品监管系统在基层的形象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药品监督员的职业性质不明确,实践中出现以下问题时就很难处理:一是药品监督员与其受聘的药品监管部门之间是什么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二是药品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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