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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GMP工作综述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25
     实施GMP,实现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加强药品生产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的科学、系统、有效的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有效的管理方式和国际上评价药品质量的一项基本内容。1963年,美国诞生了世界第一部GMP,目前100多个国家制定了本国的GMP。我国从1995年开展GMP认证工作。2001年实施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更是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强制实施GMP作出了规定。通过实施GMP,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得以扭转,药品质量不断提高,制药行业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

    ■从鼓励认证到强制认证

    国外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实施GMP工作,GMP给制药企业带来的产品质量优势,使我国制药企业与之相比存在超过二十年的差距。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用GMP设置贸易技术壁垒,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制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

    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我国的一些专家和企业界人士对国际上GMP的发展动态给予极大的关注,并提出相关建议。国外企业在我国投资建设的制药企业,如西安杨森、天津大冢,其先进的厂房设备、管理制度令人耳目一新,为我国制药企业起到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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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GMP的重要性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界的重视。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参照一些先进国家的GMP开始着手制定我国《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并经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审定后,在1984年颁布推行。1988年,根据当时的《药品管理法》,卫生部正式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在1992年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中国医药工业协会编写出版了GMP实施指南。

    1994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为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通过监督实施GMP加强药品生产管理,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筹建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于1995年10月1日开始受理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品种GMP认证,并于1996年8月26日为天津武田制药有限公司颁发了第一张药品GMP证书;同时专项部署对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检查工作,规定在1998年12月31日前,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GMP证书。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为全面监督实施GMP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对我国加快实施GMP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8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前,全国共有87家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了GM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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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历史性突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一直把监督实施GMP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确立了按药品剂型类别分步实施GMP的工作规划和目标,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强制和鼓励实施GMP认证的政策,并与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相结合,逐步将GMP过渡为药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有力促进了GMP的实施。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了GMP,修订后的GMP兼顾了国际标准和国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为全面监督实施GMP奠定了良好基础。

    继1998年底完成血液制品GMP认证工作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8月下发了《关于实施GMP有关规定的通知》,提出了分剂型、分步骤、限期强制实施GMP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和基因工程产品的生产应在2000年底前符合GMP要求;小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应在2002年底前符合GMP要求。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也积极配合,在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新药和仿制药品审批、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政策等方面,对取得GMP证书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倾斜,增强了企业实施GMP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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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监督实施GMP步伐的指示精神,为贯彻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规定在2004年6月30日前,我国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全部符合GMP要求,并取得证书。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或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自1998年到2002年底,全国血液制品、基因工程类产品及注射剂已全部在GMP条件下生产,一大批原料药、非无菌制剂也相继通过GMP认证,监督实施GMP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根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了省级GMP认证工作,规定除生物制品、注射剂以外的其他药品认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截至目前,全国除西藏以外,各地均独立开展了省级GMP认证工作。两级认证的实施,大大加快了我国监督实施GMP的步伐。为确保监督实施GMP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认证工作做深、做细,具体到每个企业、每个产品,都要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监督实施GMP的情况,积极与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协助做好未通过认证企业的关、停、并、转等善后工作,以便将负面影响减到最小;并在监督实施GMP工作的最后阶段提出“认证时限不延期、认证政策不走样、认证标准不降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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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未通过认证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及时掌握这些企业的认证计划进度,对产品品种和市场供应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省在法律政策、舆论宣传、机构人员、组织领导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准备工作,保证了2004年7月1日后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顺利停产。全国没有因此出现药品供应断档的情况,也没有出现社会不稳定问题。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全部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均实现了符合GMP要求,这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

    ■认证成效显现

    监督实施GMP以来,我国制药行业变化明显,一大批装备先进的现代化制药企业涌现出来,过去那种生产企业多、小、散、乱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善,与国外先进制药企业的差距在逐步缩小。

    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多种形式资本进入制药产业,提高了我国制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据有关部门统计,外资、股份合作、民营资金等多种形式资本的进入,不仅改变了制药行业过去单一的公有制模式,而且壮大了企业实力。已经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基础生产条件得到了改善,特别是传统中药生产企业在GMP改造中引进了现代化生产技术,总体面貌焕然一新。制药企业在公用系统配置、工艺流程设计、原料处理、制剂制备、成品包装、物料管理、自动化控制及计算机应用等方面都引进了先进技术,大大提高了我国制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二是新的管理机制进入制药企业,在企业中产生了一批GMP专业人才,形成了企业升级的“软”资源。三是制药行业基本完成了对GMP的消化吸收,本土化的运行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不少企业不拘泥于规范要求,不生搬硬套条款,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创造性地构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GMP运行体系,把企业的药品生产行为和过程转化为可操作、可控制、可追踪的完整的科学的GMP管理体系;不少企业跟踪国际CGMP,深入推进技术改革,将自身的质量管理向更高的层次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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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三大变化对我国医药产业的影响是深刻而巨大的。其主要表现:一是?br>国药品质量明显提高。企业产品合格率普遍提高,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市场抽查合格率等指标均大大高于十年前的情况。1998年全国药品抽样检查合格率为89%,2002年则上升为96.6%,2003年达到97.1%。二是提高了公众的标准意识和规范意识。用药要用“放心”药,用药要用“正规”药,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三是提高了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制药企业的国际声誉。我国监督实施GMP所采取的坚决措施和取得的显著成绩得到国际认可,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对我国生产的药品进行招标采购,一些发达国家的药品监管部门开始与我国商谈GMP互认工作。

    本报记者 张国民

    相关链接:我国推行GMP历程

    ▲1995年7月11日,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我国实施药品GMP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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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18日,国家药品监管局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厂房设施、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做了全面规定,该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999年6月8日,国家药品监管局颁布了《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对GMP认证申请需要报送的资料、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认证审批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2001年4月26日,国家药品监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力度做好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尚未进行GMP改造或在2001年12月31日前不能申请认证的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不准其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生产。

    ▲2001年10月12日,国家药品监管局下发《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规定2004年6月30日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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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认证和委托生产有关问题的函》,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未取得小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证书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该剂型药品。

    ▲2004年4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关于执行〈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

    GMP有关问题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药品GMP要求。

    ▲2004年10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按药品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

    ▲2005年1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关于推进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实施GMP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

    (王东海 辑),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