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非偶然的相似──美国医疗过失诉讼历史回顾(五)
美国侵权诉讼的独特性质在过去一个半世纪,侵权诉讼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美国法律理论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违反了已知义务或社会责任的个人民事过错,范围宽泛且模糊不清。侵权不同于合同违约,在于合同当事人已经事先约定了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结果。美国的第一批医疗过失诉讼是以侵权诉讼出现的。
在19世纪后半叶,法院在继续视执业不当为侵权诉讼和重新定义其为合同诉讼(医患之间的默示合同)之间摇摆不定。在那时的一系列重大案件中,法官的态度不断变化。假如医疗过失诉讼已演变成合同诉讼,鉴于它可能属于职业市场化范畴,且如果医师自己趋向这种解释,则医师将会开始与病人谈判有限责任,因而可能会改变医疗过失诉讼的发展模式。但是,美国医师不愿被归类于锅炉制造者或其他非专业人士之列。他们的第一考虑是争取并保持职业人士的法律地位。相应地,他们认为医患关系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而是特殊知识和技能的拥有者向病人提供服务,而后者通常并不知晓其最佳利益,因而也无法进行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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