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十二)
(续8月18日第17版)【病原菌】 见表4.11。
【病原治疗】 见表4.12
败血症
败血症病情危急,一旦临床诊断确立,应即按患者原发病灶、免疫功能状况、发病场所及其他流行病学资料综合考虑其可能的病原,选用适宜的抗菌药物治疗。
【治疗原则】
1. 及早进行病原学检查,在给予抗菌药物治疗前应留取血液及其他相关标本送培养,并尽早开始抗菌药物的经验治疗。获病原菌后进行药敏试验,按药敏试验结果调整用药。
2. 抗菌药物可单用,亦可联合用药,但在铜绿假单胞菌、肠球菌等败血症时需联合用药。疗程一般需用药至体温恢复正常后7~10天,有迁徙病灶者需更长,直至病灶消失。必要时尚需配合外科引流或扩创等措施。
3. 治疗初始阶段需静脉给药,以保证疗效;病情稳定后可改为口服或肌注。
【病原菌】 见表4.13。
【病原治疗】
在病原尚未明确前,可参考表4.13中患者发病时情况及处所,估计其最可能的病原菌,按表4.14中的治疗方案予以经验治疗;在明确病原后,如果原治疗用药疗效不满意,应根据细菌药敏试验结果调整用药。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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