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以贩卖毒品罪起诉犯罪嫌疑人
2004年11月29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合肥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矿祥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由于司法实践中没有类似的判例,相关的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高检研发第23号批复有所涉及,所以对本案该如何定性,检察院内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非ň缸铮荨缎谭ā返诙俣逄?br>的规定,王矿祥在没有取得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对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是辩护人在庭审时所持的观点。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主要销售给吸毒人员注射使用,对被告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王矿祥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起诉。主要根据是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一个有关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23号)。《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此可见,安定注射液能够成为贩毒罪的犯罪对象。
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药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也就是说,药品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被告人王矿祥在没有取得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无疑属于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也即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但由于该罪在量刑的档次上较贩毒罪要轻,故根据《刑法》的从一重罪的原则,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周迅, 百拇医药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非ň缸铮荨缎谭ā返诙俣逄?br>的规定,王矿祥在没有取得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对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是辩护人在庭审时所持的观点。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主要销售给吸毒人员注射使用,对被告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王矿祥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起诉。主要根据是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一个有关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23号)。《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此可见,安定注射液能够成为贩毒罪的犯罪对象。
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药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也就是说,药品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被告人王矿祥在没有取得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无疑属于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也即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但由于该罪在量刑的档次上较贩毒罪要轻,故根据《刑法》的从一重罪的原则,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周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