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药品购进记录能否处罚
对于“无药品购进记录能否处罚”这一问题,本报曾做过题为《如何对待医疗机构无购进记录行为》的讨论(详见2003年7月12日3版),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基层执法人员不断来信希望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因此,我们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哉庖?br>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能对读者理解这一问题有所帮助。——编者按
[案例]
近日,某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村卫生站自成立近半年来,从未建立过药品购进记录,遂立案展开调查,证实了该事实。
[分歧]
对该医疗机构不建立药品购进记录的行为能否处罚,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处罚,只能给予责令改正。理由如下:虽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购进记录,但《条例》没有规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而《办法》第四十七条对此做了规定,这就构成了一种规范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药品监管部门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只能责令改正。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罚。理由如下:《条例》第二十六条只是重申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上没有直接与《办法》第四十七条构成冲突,该卫生站仍然应承担《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61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