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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800652
北京规定化妆品说明书不得宣传疗效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29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8.29
     本报讯 北京市药监局近日制定《北京市管理暂行规定》,并公开向北京市从事化妆品管理的工作人员、生产者、经营者征求意见。据悉,该《规定》将把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等作为监管重点。

    卫生部对全国9个省市89家美容院的745种化妆品的抽查结果显示,有25.2%的美容化妆品因夸大宣传、超过使用期、未标注生产单位等原因未能通过检查。

    该《规定》指出,化妆品的外包装应是完好的,标签应清楚;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净含量等;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化妆品必须标注日期,其标示方法有两种,即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消费者可据此判断产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赵笑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