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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须留存“证件”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1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9.01
     近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中,普遍实行了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山东省广饶县为例,今年全县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扩大到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必须留存必摹爸ぜ保阋灾?br>明购进的药品来自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这些“证件”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药品质量时必查的文件。因此,在集中招标采购中,留存药品的“证件”至关重要。

    然而,笔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全面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一些农村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不按要求留存有关“证件”,有的根本不留存,有的留存不全。一些乡镇医院给农村卫生室调拨药品时,只有一联出库单,且没有医院负责人的签字,未盖公章;一些购药单位的管理人员认为,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各种“证件”均由县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留存,基层涉药单位没有留存的必要,何况村卫生室不直接参与集中招标采购,也无法现场索要各种“证件”。

    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澄清以下几点认识。第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药品购销行为,要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在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同时,应按要求索要规定的“证件”。第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只存在规模大小的差异,均有独立的药品采购权,所以,在购进药品时均应留存必要的“证件”。第三,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如果不留存必要的“证件”,会导致药品购进渠道不清,给制售假劣药品的人员制造可乘之机。因此,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对未留存购进“证件”、无法确定来源的药品,应依法予以查封。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未留存“证件”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要求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及时留存每批药品供应企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县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要认真负责,要求中标企业必须按送货单位数量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文件,为乡镇中心药库提┯肱┐逦郎沂康韧挠行еぜ幌缯蛑行囊┛庠谙蚺┐逦郎业?br>拨药品时,代供货企业将有效证件分发给各村卫生室,在向村卫生室调拨药品时,要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供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厂商、调拨数量、购进价格、调拨时间的随货同行单;村卫生室应将此单作为药品购进渠道的证明之一,以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消费者查询。

    山东省广饶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俊峰

    山东省荣成市第二人民医院 周秋丽, 百拇医药(李俊峰;周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