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邵逸夫医院公益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探索
[本刊讯] 为了探讨在公立医院体制框架内医院治理结构的改革,寻求公立医院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平衡,根据《我国公立医院治理结构研究》课题组的安排,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卫平、助理研究员邹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刘能、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博士后侯振刚、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系博士生阮云洲等人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以下简称邵逸夫医院)的董事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进行了调研,现将该调研报告摘登出来,期望能够对我国公立医院的改革提供借鉴。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董事会体制下的高度自主权 邵逸夫医院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香港邵氏基金会和美国罗马琳达大学在1989年达成的“备忘录”,由三方合作在杭州建造开办一所高水准的现代化、综合性的教学医院。
根据三方1989年签署的“备忘录”精神和1991年12月省政府邵逸夫医院工程协调会会议纪要,浙江省政府赋予邵逸夫医院“在遵守中国政府的政策法令,服从卫生部门的领导管理的前提下享有高度自主权,‘自主权’包括同中方相应管理人员的充分商议”。根据“备忘录”,医院需“成立由五人组成的董事会:罗马琳达大学医学院2人,浙江医科大学2人(其中1人代表该医院,但不能是医院院长或副院长),浙江医科大学校长为该董事会主席,医院院长和副院长可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职责主要是对医院有关重大事宜作出决策,同时为中、美、港三方进一步良好合作进行协调。医院及其各部门负责人“以美国罗马琳达大学人员为主,浙江医科大学配备相应的助手,以保证五年后顺利移交。”“在医院开办最初五年期间,成立以医院院长为首的双方专家组成的院务委员会,研究讨论人员聘用、经费开支等重大问题”,院务委员会人选应由双方协商后由院长决定。“医院成立党、工、团、妇等相应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职能参照中外合资企业有关条例。”为了确保高水准地完成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在院务委员会下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所有委员均为兼职人员,行使相应委员会的职能并履行相应义务。“鉴于该院管理体制的特殊性,邵逸夫医院在开诊五年内不参加省级文明医院和等级医院的评审。”
在上述权力架构下,省政府同意邵逸夫医院在工资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收费标准等医院有关制度方面,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并参照浙江省医院管理标准基础上享有高度自主权。
专业化的医院管理委员会制度 在邵逸夫医院的治理结构中,不仅通过董事会聘任院长进行日常经营管理,而且设置了委员会制度,通过委员会参与医院的经营管理,使院长的经营决策能够参考专业人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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