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学版 > 药品研究 > 新药开发
编号:10719056
新药审批办法
http://www.100md.com 中国中药材GAP网
     文号:局令第2号 颁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9.4.22 实施日期:1999.5.1

    新药审批办法

    局令第2号 (2002-09-23)

    《新药审批办法》于1999年3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药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第二章 新药的分类

    第六条 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 中药

    第一类:

    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 中药注射剂。

    2.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1.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269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