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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能一罚了之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05.09.24
     目前,有些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后就认为已经做到了监管,而不去分析他们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法行为,进而教育其改正。这样就难免使一些法治观念不强的违法者再次违法。如何在处罚后更好地帮助行政相对人整改,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执法行动给了我们答案?br> ——编者按

    2005年4月,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去鄂温克旗某镇进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个体诊所存在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后未销毁、没有建立销毁记录、药品无购进记录、使用过期药品(劣药)等问题。

    针对这一事实,执法人员并没有急于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而是对其耐心地讲如何做好药品购销记录;如何做好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在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时,应看销售人员的哪些资质证件等。直到当事人明白后,执法人员才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处罚并不意味着对案件的处理已经结束,该局执法人员回去后又对当事人为什么会出现这一违法现象进行了分析,将这一案件与以前查处的类似案件进行对比分析,试图从个案中找到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普遍原因。

    通过分析,该局执法人员认为行政相对人出现违法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其没有重视和掌握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违法者中有人参加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班,但这种统一的学习对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的行政相对人来讲,受教育的效果显然不一样。加之个别行政相对人不重视法律法规,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理解执法与经营的关系,从而不加强自身学习,导致不能理解和掌握与其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内容,从而出现违法现象。

    根据以上分析,该局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性化监管方法,即将依法监督检查——职业道德教育——送法讲法结合起来。在原有监管方式的基础上,细化了对行政相对人帮促的内容,从而使监督检查、帮促工作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内蒙古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郭红漫,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