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 2005年第9期
编号:10740914
医疗过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防范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5年第9期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频发生,因为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导致医患双方矛盾升级,医院对此大伤脑筋,而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医疗机构虽未构成事故,但确定存在过失的,人民法院一般都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赔偿额往往高于医疗事故。为此,医院的院长和医师们应明确一个概念,不仅要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也要注意医疗过失行为的出现。

    清醒认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之间存在的冲突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的法律运用问题争议很大,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当运用上位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是国家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人民法院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时除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外,将主要依照《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医疗机构必须认真学习《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才能正确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过失的种种表现

    除医疗事故以外,在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过程中,还会引起一些其他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大多不是针对治疗行为及其后果,主要表现为侵犯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益。如名誉权、肖像权、处分权、告知同意权等。为便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能够掌握哪些医疗不当容易引起赔偿责任,下面通过一系列案例加以说明。

    未尽到法定义务 文女士在怀孕期间一直由某医院提供孕产妇产前保健服务。该医院前后共进行5次B超检查,除第一次检查报告显示“胎儿结构未见异常”之外,其余4次均明显显示“胎儿肢体显示不完整”或“胎儿结构无法完整显示”。文女士分娩时,发生了人们意想不到的悲剧,生了缺左上肢的残儿。文女士认为,诊断医生的治疗行为,主观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给夫妇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医院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未按《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对孕产妇进行产前诊断,导致出生的婴儿肢体残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文女士各种费用552,783元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873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