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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4178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社区护理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 2005年第17期
     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社区护理的重要性也越发凸现,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改革的继续深化,社区居民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为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充分保障,国务院从2001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至今已3年多,临床护理已就工作常规、告知制度等方面不断修改完善,而社区护理却始终滞后于临床,其正面临着相当严峻的考验。

     1 《条例》实施后社区护理面临的问题

    1.1 社区护理工作特性形成管理缺陷 社区护士工作范围广、流动性大,长期以来由社区团队及护士长双重管理并沿用临床护理的非错误管理方式[1],缺乏适合社区特点的护理管理模式,从而形成管理上的真空现象,极易因此而引发护患纠纷。

    1.2 社区护理缺乏完善的操作常规 社区护理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护理操作是在患者家中甚至在患者眼前进行,因而忽视文字确认手续,一旦发生纠纷,因《条例》将医疗事故的主体定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2],护士就必须出示相关具法律效应的资料来进行无过错举证,此时往往会陷于被动。

    1.3 社区护理缺乏完整的告知制度 社区护理的宣教、告知多以口头为主,缺乏必要的书面告知,如果因药物反应、家属自调滴速不当、换瓶时的消毒不严等问题引发纠纷,护士将如何应诉?

    1.4 护士的自身素质 现在从事社区护理工作的人员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学历水平低,接受继续教育也较少,业务水平也相对较低。学校培养护士的目标、教材都更适合于临床护理,从事社区护理的护士在校所学的都是临床护理,工作后只接受短时业余培训,缺乏系统教育。

    1.5 资金不足、人员缺编、工作量大致队伍稳定性差 长期以来由于社区医疗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以医养防”的现象至今未有彻底改观。社区护士严重缺编致工作量加大,导致护理质量下降,收入偏低影响队伍的稳定性。

    1.6 社区护理缺乏具指导性的健康宣教材料 健康宣教是社区护理的重要部分,但缺乏系统完整的宣教材料。现在社区护士的宣教内容多是自己对预防、保健、治疗的理解,或报刊、杂志相关内容的摘录,其可塑性大、不够严谨、缺乏法律依据,难免将成为纠纷的源头。

     2 对策

    2.1 加强考核管理 制订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团队组长与护士长职责明确,防止管理的重复、疏漏,避免不切实际的“高标准”,造成人为的“质量缺陷”[1]。

    2.2 制订并尽快实施社区护理操作常规 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组织社区护理专家制订出《社区护理操作常规》,使社区护理依法执业有章可循,摆脱参照沿用临床护理操作常规的窘境。

    2.3 完善告知制度 改变重口头、轻书面的告知现状,根据不同情况制订出相应的告知书。如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应详尽告知接种前后注意点、正确的接种间隔时间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家属的应对办法,并特别警示如不按时接种的危害等,使服务双方都从条例中得益。

    2.4 提高社区护士的专业水平 组织系统的继续教育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倡导社区护士养成良好自学习惯,使已从业的社区护士素质有所提高。对现有的护理教育另辟新的课程,加强社区护理知识的系统性教育,使新一代社区护理人员是真正的社区护士而非临床护士的转型。

    2.5 行政部门重视社区护理 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扶持,增加资金投入,确保社区护理队伍的稳定是提高社区护理质量减少护理纠纷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吴渭红,郑玲.如何在管理活动中体现护理专业的价值.中华护理杂志,2002,37(4):280-281.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101.

    作者单位: 200071 上海,上海市闸北区宝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编辑:吴 莹), 百拇医药(张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