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纠纷无法可依
患儿因输液引发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患儿家长根据医院的诊断及治疗过程,认为自己孩子以前没有的心肌损害就是药品不良反应所致,并且是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进而向医院和药厂提出了赔偿要求;医院和药品生产厂家承认患儿部分反应属于药品不良反应,而否认最严重的后果是药品所致。前不久发生于北京儿童医院的一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再次将药品不良反应纠纷摆在了人们的面前。这和近几年发生的排毒养颜胶囊、龙胆泻肝丸、拉米呋叮、息思敏事件等都表明了,在以往常见的医疗纠纷即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外,人们还稍显陌生的药品不良反应纠纷在我国已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而在全社会正日益重视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今天,患者、医院、药厂等当事各方却都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来解决这类纠纷,如药品不良反应究竟应当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患者能否得到赔偿、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等等。专家呼吁,制订一部类似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条例》已是当务之急。简单的事情经过
2004年10月15日下午,于先生带6岁的女儿到北京儿童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化脓性扁桃体炎,用铃兰欣(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出品)和糖盐钾注射液进行输液治疗。静脉输液两分钟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据于先生说,孩子突然出现整个面部紫红、眼睛发直、腿脚站立不稳等现象。于是,护士赶紧拔掉输液针头,同家长一道将孩子送到急救室,医生给孩子安上了心脏监测仪器、做心电图并吸氧。急救医生诊断为“化脓性扁桃体炎、药物反应”,嘱“暂住院观察、治疗”,孩子于是住进了内科病房。在由家长签字的《病情告知签字书》上,另一位医生的诊断也是“化脓性扁桃体炎”和“药物反应”。北京儿童医院在事情发生后也立即停用了这些药品,并向北京市药监局西城分局填报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患儿住院15天后出院。《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为“化脓性扁桃体炎、输液反应”,出院诊断则是“化脓性扁桃体炎痊愈、心肌损害好转”,“准其带药出院,嘱其出院2周后心内专业门诊随诊”。据于先生说,这份证明医院称因技术原因,没有写上“药物反应”的字眼。而在患儿出院一个多月后,于先生拿到了医院出具的正式的《北京儿童医院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诊断为:“化脓性扁桃体炎、药物不良反应痊愈,心肌损害好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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