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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99535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28日 中国保健协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9号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的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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