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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意外伤害事件VS 社会公共安全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6日 《当代健康报》 2005.10.06
     不要人为制造

    “精神病歧视”

    张启志(读者):有过精神病史的人应该可以参加工作。但如果给有精神病史的人建立健康档案,供用人单位在用人时参考,试问还有哪家单位愿意招录有过精神病史的人?这样会不会也出现与“乙肝歧视”相同的后果?如果我们也人为地制造“精神病歧视”,会不会酿成更多的精神病意外伤害悲剧?这样会不会加重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社会安全绝对大于个人隐私

    海洋(读者):当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安全发生矛盾时,您将支持哪个?毫无疑问,应考虑大局,把社会安全放在首位。

    当精神病患者发病并且可能对周围的人群构成威胁时,个人以为,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精神病患者的姓名和病情,以利于防范精神病患者的攻击和伤害,不构成对精神病患者隐私权的侵害,是属于正常的人身保护。但是,随意公布已经康复的精神病患者的姓名等情况,则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尝试建立健康档案。

    亟须设立社会防范救助机制

    霄峰(读者):近年来,精神病患者意外伤害事件频发,一方面是因为我们整个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国人的心理压力普遍增大,心理疾病的发病率增高很多;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增多与监护人监管不力,以及社会有关部门不重视是分不开的。

    在我国,除了精神病院,没有专门针对精神病患者的防范机制,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社会重视程度不够是一个方面,用人单位录用人才方面的纰漏,也是一个原因,而监护人监管不力则是最主要的原因。

    治疗就是保障公共安全

    唐宏宇(心理学家):精神病意外伤害事件的增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全社会对精神疾病乃至精神卫生事业重视不够、对精神病人管理不善的现状。

    对于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预防,应当是全社会承担的系统工程。保障公共安全不是哪个人的事,它需要全社会通力协作,共同维护。

    设立病人危险行为损失保险

    汪翔(法学博士):精神病患者意外伤害,由谁来负责民事赔偿?不可能由精神病患者自己负责。我以为,监护人和用人单位是责无旁贷的。应该由监护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同时,精神病患者意外伤害的教训往往是惨痛的,民事责任负担也是非常重的。很多情况下监护人和用人单位都不堪重负。是否可以尝试设立精神病人危险行为损失保险?,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