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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0.08
     为增强执法人员办案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案质量,笔者认为应推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所谓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由案件审核委员会确定一名案件主办人,主办人带领若干名协办人组成办案组,依据办案程序进行办理。主办人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和处罚,协办人配合工作,具甯涸鹬谱餍姓捶ㄎ氖楹桶妇碚怼?br>主办人的权力包括:1.除必须的审核、审批程序外,主办人在局案件审核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整个案件负全责,依法独立做出处罚决定,不受干扰;2.案件主办人对内有提名案件协办人、拟定调查方案的权力;3.案件主办人对外以局名义行使检查权、询问权、收集各种证据权、采取强制措施权;4.案件主办人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定性、法律法规适用以及处罚的具体内容提出处罚意见。

    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须加强监督与考评。通过回访当事人、举报人、行政相对人及审阅案卷等形式,对每起案件的事实、程序、时限、定性、办案纪律等方面进行整体测评。对不合格的案件重新查办,取消案件主办人资格,追究主办人责任。

    河南省沁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闫天军,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