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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83208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9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2000年12月5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第五条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

    第八条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九条 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 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制剂质量,制剂室要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应对制剂

    配制过程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第十三条 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 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

    第十五条 各种制剂应根据剂型的需要,工序合理衔接,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

    第十六条 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适应的物料、成品等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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