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立法应以促进学术发展为本
曹东义 河北省中医药研究院
在《中医法》起草之前,应当广泛讨论中医学的学术特质,充分阐述中医独立的特色与优势,这对做好中医立法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笔者认为,正在起草的《中医法》应当立足于促进中医学术发展。
“科学主义”使中医已无谈病能力
中医做了几千年的“治病工”,然而,西方医学传入之后,“科学主义”把解剖实证的病理病灶作为疾病的惟一本质,把人的主观症状当作表面现象,从根本上断绝了中医谈论疾病的可能。因为中医的四诊很难发现“内在的病理病灶”,治疗只追求“辨证论治”,所以中医只能在西医的病名之下“辨证论治”,成了西医治疗的补充措施。
中医“辨证论治”所依据的“证”,是疾病本质的反应,还是疾病的表面现象?“证本质研究”如果是为了证明证的客观性、可靠性,那是无可争议的;如果认为“证”的背后才有本质,证是不可靠的、非本质的,要用实验数据代替传统的“证”,那就使中医的“辨证论治”的基本特色建立在了沙滩上,中医理论似乎成了摇摇欲坠的“楼阁”。
, 百拇医药
笔者认为,“证”反应的是复杂的分子机制,是微观领域复杂变化的动态反应。微观领域复杂分子变化,即可以产生病理病灶,也可以产生证候,两者可以同时出现,也可以分别出现。两者同时出现的时候,也就是既有病灶又有证候的时候,病灶是相对稳定不变的,因此才有诊断与鉴别诊断;证候是随时变化的,是整体上表现的状态,是状态的疾病本质,它不会按着固定不变的“证候规范”而存在;同一个病理病灶,在不同的人身上,或者在同一个人的不同时期,可以出现不同的证候,表现出病灶与证候的分离,这与微观领域的复杂变化有关,不是病灶决定证候,这也是中医辨证论治的客观依据。占人群75%的“亚健康”只有证候而没有病理病灶,也充分说明中医药“辨证论治”的优秀与独特。
“候之所始,道之所生”。中医研究证候已经研究了几千年,不但有深刻认识,而且有丰富的治疗措施,安全而有效。邓铁涛教授最近在中央电视台“大家”栏目中说,美籍华人何大一教授发明了鸡尾酒疗法治疗艾滋病,这一世界水平的治疗法则很了不起,但这只相当于中国商汤时期的伊尹《汤液经法》的水平,因为它只是几种抗病毒药的合理搭配,还赶不上中医药的汤剂配伍。一剂汤药里,既可以有抗病毒的多种化学成分;也可以同时有许多提高免疫力的化学物质;还可以同时具备改善血液循环、改善肝功、促进消化、有利睡眠等等众多功能的化学物质。这许多的化学物质,在分析化学家的眼里是完全不好说明的,是十分混乱、毫无规律可言的,而在优秀的中医眼里则是法度森严,理法方药丝丝入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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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中医李阳波说:“西医要研究一味药,需要经过长期的试验和一系列严格的鉴定,耗费大量的资金,可是中国的医师们不同”。“我们加上一些中医的思维方法,加上一些中医的特点,那么,我们就是一个随时随地的药物制造公司”。此言深有见地,优秀的中医随手就是一个制药厂!他们随时随地制造的丰富药物,是许多高级药物化学家一生都难于分析清楚,更难于制造出来的。当然,隔行如隔山,化学家认为不可思议的事情,优秀的中医随时都在做。他们以优秀的中医理论,驾驭着不可思议的“植物化学集团”。笔者主张“不能用管理西药的方法管理中药”。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使中医不能姓“中”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完全以西医的诊断标准作为判定医疗事故的准则,已经完全不考虑中医药的特殊性。中医为了适应这一生存规则,必须先进行西医诊断,然后才考虑中医的治疗问题,在西医的病名下辨证,中医本身已经处于从属地位,没有独立的司法保障,穿着西医的“防护服”谈中医特色,中医学术能够在这种氛围下不断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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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另一个不可取的地方就是“倒举证”。西方很推崇人的自由,欧美法系在法律上主张无罪假定,也就是在没有证据证明嫌疑犯是罪犯的时候,他就是无罪的,“疑罪从无”,这的确是保障人们享有自由的好法律准则,我国的司法体系也采纳了这种先进的法制思想。对于中医药的医疗活动的判定也应如此,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说明其诊疗措施是对人体有害的,就应当是合法的。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却违背这一司法思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医疗纠纷之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执行。诚然,患者对于医院来说属于弱者,应当同情,应当支持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医疗过程,也是一个医生、医学探索未知的过程,如果未来的道路上布满陷阱,随时都会把医生、医院陷进去,这就迫使他们在进行医疗活动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不是要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减轻他们的负担,而是时刻要“保全证据”,保护医生、医院自身的不被起诉,起诉了不至于输官司,把每一个患者都当作潜在的“诉讼对象”,做许多不必要的“证据检查”,开大量的“高水平消费”的药物,进而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 http://www.100md.com 中医学历来倡导医生与病人是密切配合的标本关系,而且病人为本,医生为标,“标本不得,其气不服”,疾病就治不好。历代名医都主张医生要做“普救含灵之苦”的“苍生大医”,怎么就适用有罪假定的“倒举证”呢?笔者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阻碍医学发展、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患者的利益;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约束中医,根本不考虑中医药诊断与治疗的特殊性,这样下去将会窒息中医学的创新,会导致中医药事业的衰退!
不规范的医疗市场淘汰中医特色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商品的价格应当反应社会劳动的多少,也就是价值与价格应当具有相应的比例关系,尽管按照供需关系的不同可以有所波动。在市场的竞争之中,应当优胜劣汰。但是,现行的医疗市场是一个不规范的市场,医院对于药品的选择出现了十分罕见的怪现象。由于所有的药品都是按一定的“加成率”来决定价格,也就是不管你购进药物的价格是多少,一律在购进的药价上再加上固定的百分率作价出售,实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因此,相同的药物,相同的质量,药商定价越高的药物品牌越受医院欢迎,定价越低的同一药物就会无人问津,这真是一个怪圈,同一质量下,我们不是在淘汰高价药,而是在淘汰低价药,中医在医院里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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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济生院士等反复证明,一根银针治疗患者,不同的刺激之下,可以促使人的大脑产生强啡肽、内啡肽、类啡肽等20多种镇痛的吗啡样物质,然而,因为针刺麻醉的收费价格太低,没有经济效益,在临床上几乎很少有人用。一根艾条灸几次,就可以让艾滋病患者的顽固性腹泻停止,解决了现代医学的一大难题,但因为挣不到钱,也已经被闲置了。“简便廉验”的中医特色,在不规范的医疗市场之中将被逐渐淘汰。
邓铁涛教授在《正确认识中医》一文中说:“什么叫现代化?就医学而言,不应只追求形式,不应以时间定位,应该用最少的支出,以最短的时间,达到最佳的效果,这才是世界人民对现代化医学的要求。病人住院从头到脚,做各种仪器检查,出院交费几十万,这就是现代化吗?继承与创新是一对矛盾,两者不能偏废,但具体情况不同,矛盾双方会有所侧重,不能一成不变地去看待问题,处理问题。以中医药学而言,继承与创新都重要,但如今显然继承不足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中央对中医工作的指示首先指出——‘中医不能丢’。因为中医几千年得来的宝贝丢失的太多了。努力发掘宝库,加以整理就是创新。但可惜的是,我们当前的医、教、研,都努力引进西医的东西用以说明中医之理论,或以西医的理论改造中医的精华,以为是在创新。这种错误的倾向,影响中医的发展已数十年了,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省。”
在《中医法》起草的关键时刻,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医药的传统特色,为中医药赢得独立的学术地位,用我们自己的标准去诊断患者、治疗患者,用几千年行之有效的方法评价治疗的结果。现代医学的方法可以参考、可以吸纳,不可以尾随,更不能一味盲从,不能失去独立的学术特质。, http://www.100md.com
在《中医法》起草之前,应当广泛讨论中医学的学术特质,充分阐述中医独立的特色与优势,这对做好中医立法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笔者认为,正在起草的《中医法》应当立足于促进中医学术发展。
“科学主义”使中医已无谈病能力
中医做了几千年的“治病工”,然而,西方医学传入之后,“科学主义”把解剖实证的病理病灶作为疾病的惟一本质,把人的主观症状当作表面现象,从根本上断绝了中医谈论疾病的可能。因为中医的四诊很难发现“内在的病理病灶”,治疗只追求“辨证论治”,所以中医只能在西医的病名之下“辨证论治”,成了西医治疗的补充措施。
中医“辨证论治”所依据的“证”,是疾病本质的反应,还是疾病的表面现象?“证本质研究”如果是为了证明证的客观性、可靠性,那是无可争议的;如果认为“证”的背后才有本质,证是不可靠的、非本质的,要用实验数据代替传统的“证”,那就使中医的“辨证论治”的基本特色建立在了沙滩上,中医理论似乎成了摇摇欲坠的“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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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证”反应的是复杂的分子机制,是微观领域复杂变化的动态反应。微观领域复杂分子变化,即可以产生病理病灶,也可以产生证候,两者可以同时出现,也可以分别出现。两者同时出现的时候,也就是既有病灶又有证候的时候,病灶是相对稳定不变的,因此才有诊断与鉴别诊断;证候是随时变化的,是整体上表现的状态,是状态的疾病本质,它不会按着固定不变的“证候规范”而存在;同一个病理病灶,在不同的人身上,或者在同一个人的不同时期,可以出现不同的证候,表现出病灶与证候的分离,这与微观领域的复杂变化有关,不是病灶决定证候,这也是中医辨证论治的客观依据。占人群75%的“亚健康”只有证候而没有病理病灶,也充分说明中医药“辨证论治”的优秀与独特。
“候之所始,道之所生”。中医研究证候已经研究了几千年,不但有深刻认识,而且有丰富的治疗措施,安全而有效。邓铁涛教授最近在中央电视台“大家”栏目中说,美籍华人何大一教授发明了鸡尾酒疗法治疗艾滋病,这一世界水平的治疗法则很了不起,但这只相当于中国商汤时期的伊尹《汤液经法》的水平,因为它只是几种抗病毒药的合理搭配,还赶不上中医药的汤剂配伍。一剂汤药里,既可以有抗病毒的多种化学成分;也可以同时有许多提高免疫力的化学物质;还可以同时具备改善血液循环、改善肝功、促进消化、有利睡眠等等众多功能的化学物质。这许多的化学物质,在分析化学家的眼里是完全不好说明的,是十分混乱、毫无规律可言的,而在优秀的中医眼里则是法度森严,理法方药丝丝入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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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使中医不能姓“中”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完全以西医的诊断标准作为判定医疗事故的准则,已经完全不考虑中医药的特殊性。中医为了适应这一生存规则,必须先进行西医诊断,然后才考虑中医的治疗问题,在西医的病名下辨证,中医本身已经处于从属地位,没有独立的司法保障,穿着西医的“防护服”谈中医特色,中医学术能够在这种氛围下不断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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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另一个不可取的地方就是“倒举证”。西方很推崇人的自由,欧美法系在法律上主张无罪假定,也就是在没有证据证明嫌疑犯是罪犯的时候,他就是无罪的,“疑罪从无”,这的确是保障人们享有自由的好法律准则,我国的司法体系也采纳了这种先进的法制思想。对于中医药的医疗活动的判定也应如此,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说明其诊疗措施是对人体有害的,就应当是合法的。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却违背这一司法思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医疗纠纷之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执行。诚然,患者对于医院来说属于弱者,应当同情,应当支持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医疗过程,也是一个医生、医学探索未知的过程,如果未来的道路上布满陷阱,随时都会把医生、医院陷进去,这就迫使他们在进行医疗活动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不是要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减轻他们的负担,而是时刻要“保全证据”,保护医生、医院自身的不被起诉,起诉了不至于输官司,把每一个患者都当作潜在的“诉讼对象”,做许多不必要的“证据检查”,开大量的“高水平消费”的药物,进而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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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的医疗市场淘汰中医特色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商品的价格应当反应社会劳动的多少,也就是价值与价格应当具有相应的比例关系,尽管按照供需关系的不同可以有所波动。在市场的竞争之中,应当优胜劣汰。但是,现行的医疗市场是一个不规范的市场,医院对于药品的选择出现了十分罕见的怪现象。由于所有的药品都是按一定的“加成率”来决定价格,也就是不管你购进药物的价格是多少,一律在购进的药价上再加上固定的百分率作价出售,实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因此,相同的药物,相同的质量,药商定价越高的药物品牌越受医院欢迎,定价越低的同一药物就会无人问津,这真是一个怪圈,同一质量下,我们不是在淘汰高价药,而是在淘汰低价药,中医在医院里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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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济生院士等反复证明,一根银针治疗患者,不同的刺激之下,可以促使人的大脑产生强啡肽、内啡肽、类啡肽等20多种镇痛的吗啡样物质,然而,因为针刺麻醉的收费价格太低,没有经济效益,在临床上几乎很少有人用。一根艾条灸几次,就可以让艾滋病患者的顽固性腹泻停止,解决了现代医学的一大难题,但因为挣不到钱,也已经被闲置了。“简便廉验”的中医特色,在不规范的医疗市场之中将被逐渐淘汰。
邓铁涛教授在《正确认识中医》一文中说:“什么叫现代化?就医学而言,不应只追求形式,不应以时间定位,应该用最少的支出,以最短的时间,达到最佳的效果,这才是世界人民对现代化医学的要求。病人住院从头到脚,做各种仪器检查,出院交费几十万,这就是现代化吗?继承与创新是一对矛盾,两者不能偏废,但具体情况不同,矛盾双方会有所侧重,不能一成不变地去看待问题,处理问题。以中医药学而言,继承与创新都重要,但如今显然继承不足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中央对中医工作的指示首先指出——‘中医不能丢’。因为中医几千年得来的宝贝丢失的太多了。努力发掘宝库,加以整理就是创新。但可惜的是,我们当前的医、教、研,都努力引进西医的东西用以说明中医之理论,或以西医的理论改造中医的精华,以为是在创新。这种错误的倾向,影响中医的发展已数十年了,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省。”
在《中医法》起草的关键时刻,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医药的传统特色,为中医药赢得独立的学术地位,用我们自己的标准去诊断患者、治疗患者,用几千年行之有效的方法评价治疗的结果。现代医学的方法可以参考、可以吸纳,不可以尾随,更不能一味盲从,不能失去独立的学术特质。,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