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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揭露违法广告七大“陷阱”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0.13
     本报山东讯 记者田洪顺 通讯员赵云刚报道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今年第6号药品安全警示信息,将违法药品广告常设的七大“陷阱”及其典型特征曝光,提醒消费者注意。

    这七大“陷阱”如下。

    一是“暗渡陈仓”型。其特点是在药品广告中不出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这类广告多是未按规定审批、由企业擅自发布的,广告中发布的信息可信度较差。

    二是“走为上”型。其特点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此类广告中通常只标示咨询电话或送货电话等信息,无企业名称及联系地址,当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迅速撤离,逃避处罚,而后异地开始相同的运作。

    三是“偷梁换柱”型。其特点是擅自更改或替换已经审批的药品广告内容。

    四是“改头换面”型。其特点是通过淡化药品基本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药品通用名称是药品有效成分的直接体现,按照规定,发布药品广告必须标示药品的通用名称。为欺骗消费者,有些上市多年的药品仅在广告中标注药品的商品名或商标,然后按“新药”进行宣传。

    五是“趁火打劫”型。其特点是针对疑难杂症,夸大药品功效,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六是“笑里藏刀”型。其特点是以名人或专家的名义为药品的功效作证或提供促销优惠。

    七是“浑水摸鱼”型。一是以保健食品、食品、消毒杀菌用品、化妆品冒充药品,强调产品的药用疗效;二是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包括应凭处方销售的抗菌药,治疗心绞痛、高血压、乙肝、糖尿病等慢性病的药物;三是不允许发布广告的药品发布广告,包括用于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 http://www.100md.com(田洪顺;赵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