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专利保护相关问题的探讨
1中药专利“三性”的界定,2中药专利保护范围的设定,3中药专利申请的时机,4中药专利保护的要点,5结语
专利保护属法律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中药的处方、生产方法、医药器械等均可以得到保护。中药的专利保护不仅有利于中药研究开发和市场竞争,而且还能推动中药研究的不断创新。因此,充分利用专利制度对中药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1中药专利“三性”的界定
1.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不含申请日)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提出),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专利审查之所以在一年半后才开始,就是为了执行新颖性中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
在中药领域,判断药物组合物或药品本身是否具有新颖性,应当只比较产品本身的技术特征,而与药品的应用目的、有益效果、给药途径、使用方法或剂量等非产品特征无关。也就是说,如果请求保护的产品与现有技术公开的产品组成、组分含量和(或)结构特征等产品本身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即使其用途、疗效等非产品特征不同,请求保护的产品也不具有新颖性。由此可见,用途等非产品特征的不同并不能使产品本身具备新颖性,即判断药品或药物组合物的新颖性无须考虑治疗用途。
1.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发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不是任何专家学者,而是《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试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试验手段的能力“。因此,专利的保护是有选择性的,并非具有创造性的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如进行中药新药的剂型改进时,如果只是将汤剂改为口服液,这种改进即是中药制剂领域中所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所以不能受到保护。
1.3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928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