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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付出惨重代价——一起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名称与包装造成侵权官司始末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0.22
     天津HM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M公司)怎么也不会想到,江苏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一次对其他产品的行政处罚,竟然会殃及自己的市场:卖得好好的产品,突然之间销售量大幅下降。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4年9月28日,HM公司授权上海JKJ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其产品“瘦之牌9快9”减肥胶囊进行推广和销售。该产品自2004年10月开始销售时就使用现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并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2005年3月29日,徐州一消费者举报黑龙江BT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T公司)生产的“轻轻塑良心9快9”减肥胶囊存在质量问题,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对该产品做出了查封和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消息传开后,HM公司的产品“瘦之牌9快9”的销售随之受到影响。HM公司认为“轻轻塑良心9快9”的名称“9快9”与其产品“9快9”一致,其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导致其产品销售量下降,对其商业信誉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于是,HM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轻轻塑良心9快9”的生产商BT公司、总经销商上海RL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L公司)以及该产品在徐州地区的经销商徐州市TC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三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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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论焦点:两者包装名称是否相近相似

    庭审中,BT公司与RL公司均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只有第三被告TC公司出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围绕产品包装名称是否相近相似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TC公司认为,2005年1月,该公司与RL公司签订合同,由其经销BT公司的产品“轻轻塑良心9快9”减肥胶囊,而在此之前,本案争议的两种产品均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商标。原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是2005年3月份才被核准的。因此在获批之前,原告产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均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被告的抗辩,HM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05年3月9日获批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9月3日,证明原告产品的包装盒外观设计是由上海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的,已经获得了专利,并授权HM公司和上海JKJ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偿使用此专利。

, http://www.100md.com     HM公司还向法庭提供其产品包装盒与“轻轻塑良心9快9”产品包装盒各一件。HM公司认为两产品的包装、装潢极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同时,HM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BT公司的招商书一份,该招商书所宣传的产品为“轻轻塑”减肥胶囊,其批号与“轻轻塑良心9快9”产品的批号相同,但包装及装潢完全不同。证明BT公司2002年生产的轻轻塑减肥胶囊的包装与原告的产品包装不相近似或类似。

    由此,HM公司认定,BT公司使用了HM公司产品名称中具有显著识别性特征的部分,即“9快9”,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其行为实属侵权。

    ■法庭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经过法庭辩论、质证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产品于2004年10月开始推广销售,2004年12月开始在《扬子晚报》、《大众消费》、《现代快报》、《都市晨报》、《彭城晚报》等媒体刊发广告,可认定原告产品为在徐州地区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BT公司在原告产品在徐州地区获得一定知名度,名称、包装、装潢具有显著识别性特征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在徐州地区推广销售同类产品,已经达到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程度,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违背了商业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第三被告推广和销售了第一被告的产品,构成共同侵权。

    2005年7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彭城晚报》上向HM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等。

    判决后,三被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龚翔,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