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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适用法律条款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0.22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在适用该条款时,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为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较少较明确、处罚幅度较小时,给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较小。该条对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的行为明确地规定了两个罚种,而实践中,执法人员要面对的违法情况多种多样、违法程度有轻有重,若仅以两个罚种来处罚药品经营企业,处罚结果就难免会“畸轻”或“畸重”。且这两个罚种设置过于极端,在“极轻”和“极重”的处罚种类中没有过渡或衔接的处罚种类,难以操作。有的执法人员认为,适用该条处罚时,当事人不愿接受,易使执法陷入被动。因为面对实践中众多复杂的情况,该条只规定了两个罚种,对有些行为人来说,就会觉得他们所获得的违法收益大于执法人员对他们的处罚,继而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而对有些行为人来说,则会觉得执法人员对他们的处罚过重,显失公正,继而产生抵触情绪,使执法陷入被动。

    根据笔者的执法实践来看,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的无非有以下几种情形:没有建立药品购销记录;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个别品种或个别项目内容漏缺;药品购销记录不真实。对此,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只规定了“极轻”和“极重”两个的罚种,但执法人员在实际中,应充分理解《药品管理法》的宗旨和精神,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处理过程中的具体情节,灵活适用这一的规定,做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即药品经营企业没有主观恶意,而是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建立记录,且不是假劣药品的,对其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而对那些出于主观恶意,记录不真实完整的药品经营企业,且有假劣药品的,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否则,若死套法律条文,就难以达到处罚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的目的。

    新疆区吐鲁番地区药品监管局 卢宜峰 李志强, http://www.100md.com(卢宜峰;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