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原因 建章立制 预防滥用——浅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二)
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渗透到每一项行政执法行为中。执法人员若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笔者结合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对预防这一权力的滥用作以下探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因
药品监管部门少数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通常有: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滥用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首先,药品监管法规的某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把处罚下限定在5000元以上,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严重脱节,这一模糊性规定使执法人员在处罚中无所适从,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次,缺乏统一的自由裁量权规定。《药品管理法》自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全国没有一个关于药品监管自由裁量的统一规定,虽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探索了一些经验,但是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以致于在很多基层药品监管部门中,“自由裁量”变成了裁量自由。第三,部分执法人员缺乏科学运用自由裁量的意识。目前,不少执法人员对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何合理地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时承担的角色是什么等问题知之甚少,甚至有的根本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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