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挂靠经营”违法 买方该不该核查
问:我是安徽省某市立医院的,我院药剂科从市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手中购进药品时,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了以下资质证明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法人签字或印章的法人委托书、签订的药品质量责任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全部加盖了公司印章,且我院完全是依照兑┢?br>管理法》的要求购进药品。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和我院发生业务的经营企业在和我院发生业务的过程中存在“挂靠经营”行为(即没有经过公司入库验收,发票加盖科室章,药款回科室账)为由,向我院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称“你单位从没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要求我院对《听证告知书》进行陈述和申辩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13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