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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环告”官司的法律分析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0月29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0.29
     近段时间,本报编辑部陆续接到一些读者来电,表达自己对本版刊登的部分文章的感受和体会。为此,本版从本期起,开设“追踪反馈”专栏,将这些感受和体会呈现给大家。“追踪反馈”专栏文章以评论和法律分析为主,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开栏的话

    2005年10月8日《中国医药报》(《法制周刊》)刊登的《都是广告惹的祸》一文所载述的案例涉及诸多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

    一、基本法律与法律关系问题的分析

    (一)案例所涉基本法律问题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在有关的民事争议问题上,该案至少涉及《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同时也涉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适用问题。

    (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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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药品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向药店购买涉案药品,原告与被告药店之间产生一种买卖合同的关系。原告通过药品广告宣传而选择购买药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如果有对药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情况,则属于合同欺诈行为。

    2.产品质量责任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3.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诩涞幕だ矸训确延谩5谒氖奶豕娑ǎ咛峁┑纳唐坊蚍?br>务,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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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广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广告法》第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有关诉讼问题的分析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和权益问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许多项,有关财产性质的请求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合同关系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产生的返还购买药品的费用的请求;另一类则是基于产品质量责任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

    原告的举证责任与范围,因两类诉讼请求的不同或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而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药费的请求中,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做虚假广告的事实,就尽到了举证责任;二是在原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和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原告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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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原告的权益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药费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至于原告泄厝松硭鸷ε獬ズ推渌呐獬デ肭笥κ右┢?br>的质量是否合格、药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原告人身所受损害等事实而判定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被告药品生产者的抗辩理由问题、举证责任和民事责任问题

    1.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广告不是物不可能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人身受损害的鉴定结论等。对于广告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着虚假广告的事实,那么,对于原告提出的返还药费的请求的抗辩理由是不充分的。

    2.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对于药品的质量合格和不存在缺陷等免责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基于上述分析,如果被告确有原告所诉称的广告方面的事实,那么,被告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药费的请求须承担责任。

    三、关于判决的问题

    本案判决的基础理由是依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在这方面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返还药费的请求,这部分事实的认定是不需要人身损害方面的证据的;二是广告发布的时间和是谁发布的广告只对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有影响;三是该案件是否一概适用一般的证据原则,作为被告的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否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 岳成律师事务所 张建兴,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