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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药案件举报中的问题及应对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3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03
     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涉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违法行为也因此变得越来越隐蔽。由于受人力和物力等方面因素的限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很难做到对所有管辖区域实施全面、及时的监控和检查,在这一前提下,群众举报便成为监管部门发现涉药违法案件线索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目前涉药案件举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着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急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探讨解决办法。

    ■主要问题

    匿名举报多。部分举报人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在举报涉药违法行为时不愿留下姓名;一些举报人企图利用行政执法机关对被举报人的检查达到自己的特殊目的,也不愿意留下姓名。在匿名举报中,大多存在线索不清的问题,使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无法及时与举报人联系沟通,给及时准确查处案件带来难度。

    协作办案机制不顺畅。当前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的一个新特点是产销异地,违法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很多案件需跨市县甚至跨省进行联合稽查。受到经费及区域管辖权等因素的制约,一些涉药举报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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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奖励措施不完善。目前,涉药案件举报奖励的审批手续过于繁琐,审批时限过长,同时,对举报人权益的保护亦有所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举报人对涉药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

    举报质量不高。对涉药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违法证据。而当前涉药案件举报中,由于绝大多数举报人并非药械方面的专业人士,在反映问题时,经常出现举报内容不具体、事实不清楚、线索不明确等情况,导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核实难、取证难、检查难,增加了办案成本,降低了办案效率,并影响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威信和声誉。

    ■应对措施

    加大对涉药案件举报的宣传力度。一是定期组织大型举报宣传咨询活动,使涉药案件举报工作直接面向群众。通过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录像片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案件受理范围;普及涉药案件举报常识,让群众了解涉药案件的举报方式、举报范围和举报奖励措施,引导群众据实举报、署名举报、高质量举报,从而提高举报案件查处的及时性。二是通过展示近年来大案要案的查处成果,消除举报人对涉药案件举报的疑虑,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形象,营造人人关心用药安全、参与药品监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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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和完善举报案件管理制度。

    建立举报案件首报责任制。对举报人提供的涉药案件信息、线索及相关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接待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根据具体情况移交相关股室或人员进行核实,再做出调查、受理、汇报、查处等处理。由于首报责任人接待或受理中疏忽大意或延误时机,给行政执法工作造成被动或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举报案件处理情况反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结举报案件后,要及时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的情况,征求举报人的意见。对匿名举报,可实行社会公告制度,通过稽查信息栏等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和结果,接受举报人和社会的监督。

    完善举报保密和奖励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对举报情况进行保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严防泄密行为;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和泄密处罚制度,在举报案件的受理、审批、查处、反馈、奖励等环节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泄密并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设立专门的涉药案件举报信箱,实行密码举报,待案件查结后再公布密码编号。三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奖励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改进举报奖励兑现的方法,简化奖励审批和兑现程序,并探索实行密码举报、密码提取奖励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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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通案件举报渠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规范涉药案件举报受理程序和接待用语,开设涉药举报“绿色通道”,对所有举报信函、记录进行登记造册,呈报专门领导批转查处。对实名举报,在举报人同意的基础上,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和反馈信息。认真落实举报案件受理工作中的“四个不准”、“五个及时”,即:不准对举报人说“不归我管”,不准对举报人说“我们查不了”,不准推诿扯皮,不准态度蛮横;做到受理登记及时,安排检查及时,督办结案及时,答复举报人询问及时,问题反馈及时。在做好来人、来信举报受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做到举报热线电话24小时畅通,并开通电子邮件举报、短信举报等渠道,千方百计地方便举报人举报。

    此外,建议统一全国涉药违法案件举报电话。目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涉药案件举报电话不统一,基本上是以药品稽查部门的办公电话作为举报电话,这样既不便于记忆,又不便于跨区域举报。因此,应在全国实现涉药案件举报电话的简化、统一。

    文/曾金孙,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