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
附件1: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部根据生产企业(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它配套的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与人民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
第四条 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申请人对卫生部实施的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进口产品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场所公示。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ㄉ昵氡恚ㄒ皇搅椒荩凑瘴郎坑泄毓娑ㄈ缡堤峤幌喙夭牧希⒍云渖瓯ú牧系恼媸敌愿涸稹?br>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卫生部网
上申报系统申报。网上申报的有关规定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考察样品试制现场和抽取检验样品,提出审查意见后,同时将申请材料、抽检样品一并上报卫生部。
第十条 卫生部对申请人提出的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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