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 2005年第15期
编号:10792193
非营利医院:一个正在完善定义的法律主体
http://www.100md.com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5年第15期
     6月底在上海举行的第一届世界医学高峰会议——中外医院CEO大会上,社会办非营利医院这种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和特征成为会议的重要议程,在该议程结束的次日,笔者向部分投资人、医院院长询问,社会办非营利医院的法律地位,得到回答相当一致,与营利性医院有一样的法律地位,只不过不能分红。

    非营利医院的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

    非营利医院这一词语,第一次在国内官方文件出现是2000年2月由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公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上,文件明确国家建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2000年9月实施的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53号》)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定义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从上述文件看,确实难以概括非营利医院的完整法律地位。但大家往往忽略了《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卫生部民发[2000]253号,以下简称“登记通知”)这一重要文件,该文件明确:“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74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