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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业潜规则能否被打破?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07
     商务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门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和零售商促销行为,《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与《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想在药店铺货,想占据好的陈列位,想做门店促销……那么,“进场费”、“上柜费”、“促销费”一样不能少。此外,还有“店铺装修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等,供应商每样都要“谨记”。而如此名目繁多的“通道费”,对于大部分药店而言,已经成为其收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目前,作为行业公开的秘密,很多药品零售企业的老总已不再闪烁其词,遮掩“通道费”的存在。而同时,不再遮掩的还有“尽量拖欠货款”——这种正被许多零售药店实践着的做法。

    不过,“通过延长对供应商付款的期限来筹措企业发展资金”这种借鸡生蛋的做法正面临巨大挑战。近日,从商务部传出消息,即将出台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对包括药品经营在内的现有零售业的潜规则发起冲击。显然,这两个办法更注重保护供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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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拖欠货款”被叫停

    今年8月,商务部向有关企业发出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31日,商务部将征求意见稿刊登在商务部网站上,希望在11月10日前能收集到更多的意见。

    据了解,政府相关部门之所以开始关注“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的问题,是缘于今年的“普尔斯马特事件”。普尔斯马特是一家在国内拥有48家连锁超市的零售商,去年5月,因为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100多名供应商代表冲进其长沙分店,抢夺货物。随后,抢货风潮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不到10个月,普尔斯马特宣布倒闭,累计欠债20多亿元,董事长刘五一出走境外。

    与之相似,去年5月,重庆天虹大药房突然之间人去楼空,欠下30多个供应商货款,其中,广西某药业公司被欠货款11万余元,吉林修正药业被欠货款1万多元;今年2月,大连西岗区的宏济药房大门紧闭,几十位已经近半年没有收到货款的供应商围诿徘吧袂榻棺疲P囊┑昃痛斯孛牛约貉疚薰椋?月,山西同一连锁药店被上百名供货商围得水泄不通,集体索要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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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上述药店是因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的话,上海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做法就更加“过分”——要求供应商不供货给其竞争对手,并以不偿还货款相威胁。

    类似的事件使普通的商业矛盾急剧蜕变成一个威胁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因此,6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引导和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

    正是基于此,《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期限:“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2] “通道费用”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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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药品生产厂家的OTC经理告诉记者,根据药店规模的不同,在药店铺货的每个品种,每年“上交”给药店的通道费用大约占其年销售额的10%~30%。比如,在北京,单品种进入大型连锁药店,每年的“进场费”大约是3000元左右,而一些单体药店,花200元也进得去。

    实际上,即将出台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承认了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入场费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对类似费用的收取进行了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应当与供应商协商一致,订立贤4送猓旆ɑ姑魅?br>规定了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这其中包括“店铺装修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等。

    然而,“进场费”合理性的认定似乎并没有赢得药店太多的掌声。“不管是否被承认,对于进场费的收取,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店早已达成了‘默契’。至于究竟收取多少通道费?应由市场说了算,最终的交易价格将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实力。”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有的药店招商都成问题,可有的药店即使收费还是有人趋之若鹜,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这是因为市场销售效果使得零售商的能力被“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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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OTC经理指出:“尽管市场的问题应该让市场去解决,但通道费的收取,仍然需要政府监管。”据介绍,美国1936年前后的零售业发展情况与我国现阶段比较相似。当时美国曾刮起过商业圈地风,零售业“店大欺厂”,向供货商提出种种条件,要求供应商加大折扣、交进场费等等。最终迫使全美中小制造商及经销商联合向联邦法院起诉,从而成就了《罗宾逊波特曼法案》。这一法案规定,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向供应商收进场费,不许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必须一视同仁,对供应商不能采取大小有别的政策。

    [3]强者目无“潜规则”

    拖欠货款被叫停、通道费用被规范,那么,药品零售业现行的潜规则是否真的能被打破呢?

    “恐怕不会。”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徐军这样表示。他说,明确支付货款的期限,对于经营规范的药品零售企业来说问题不大,对于大部分中小药品生产企业也是个好消息。同样,老百姓大药房品牌推广部部长邝跃喜也表示,该办法对于“老百姓”应该不会有裁从跋欤菟樯埽煌囊┢菲分帧⒉煌?br>的进货渠道,支付货款的方式和期限也不尽相同。时限最短的,现金结账;最长的,产品销完才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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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很多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与药店相比,医院拖欠货款的情况似乎更糟。

    谈及“通道费用的规范化”,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需要供货商自愿交纳”。这种说法太模糊。目前药品零售业是买方市场,供货商总是千方百计想要进入终端,在双方的合作中,药店从来不必强迫,部分供货商是有苦说不出,心中就是有一万个不愿,也还是要乖乖掏钱。

    至于一些明令不许收取的费用,生产企业则担心收费的名目会此消彼涨,比如,尽管取消了节庆费、店庆费,可入场费却可能一涨再涨,如果不同意,供货商就只能面临被撤柜的危险,其结果还是一样——得乖乖交钱。

    不过,“一旦药店和供应商产生纠纷,依据《办法》,恐怕吃亏的还是药店。”徐军说。而且,《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无疑更倾向于保护中小厂家。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进场费”的收取标准缺乏明确界定,让供应商的未来仍然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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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规定究竟能否执行?谁来监督执行结果?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不是肯定的,那么,很显然,供货商的命运在短时间内并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药店来说,“通道费”赢利模式的普遍存在的确埋下了很多隐患。为了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通道费应该有一个可以令人容忍的底线。”天士力北京公司OTC经理敖鹏如是说。至于《办法》会不会引领“通道费”回归,又会不会解决“货款拖欠”,则值得期待。

    对此,徐军认为,从总体来看,目前药店和供应商基本上能够相互制约。“通常药店规模越大收费也越多,同样,供货商的实力越强,在谈判中也就自然占有强势。比如,一些强势的品牌药厂。因此,无论是零售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最重要的就是自身要强大。”徐军说。

    文/本报记者 李帅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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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有利的货架位置、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条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摊派或变相摊派商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

    (二)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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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复设置项目收取的费用;

    (四)向已明确表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有关促销服务费;

    (五)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保证正常使用,却要求其再行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六)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的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七)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八)以配合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为由收取的费用;

    (九)未提供相应服务,以节臁⒌昵臁⑿碌昕怠⑵笠瞪鲜小⒑喜⒌任?br>收取的费用;

    (十)为弥补自身由于市场风险、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积压变质、丢失缺损等损失收取的费用;

    (十一)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的费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