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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险可有效缓解医患矛盾——来自黑龙江省医学会的调查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10
     2005年9月1日是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3周年。最近,笔者从黑龙江省医学分会了解到,截至今年8月31日,该分会在3年中共完成347例医疗事故鉴定,其中有189例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率为54.5%。透视这些医疗事故,难免会有这样的疑问:当前医疗事故的发展趋势如何?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有哪些?如何减少医疗事故,缓解医患纠纷?

    ■事故率上升 医患关系紧张

    据黑龙江省医学会秘书长杜广洲介绍,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作为社会团体的医学会承担。3年来,该分会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数在逐年增加:其中2003年受理160例,2004年受理195例,2005年仅8个月就受理118例。与此同时,医疗事故率也在逐年上升:3年的事故率分别为51%、59.1%和69%。由此可见,医患纠纷正呈上升趋势,医患关系依然十分紧张。

    另外,在该省鉴定的医疗事故中,涉及到二级以下医院,即所谓中小医院的占80%以上。而普外科、骨科和妇产科等3个专科则是医疗事故高发区,其事故率超过60%。如在产科比较集中的问题是,有些医院在给产妇用催产药时,不按技术规范执行,超量用药或用药速度过快,结果导致医疗事故,甚至造成产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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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责任心不强是事故主因

    杜广洲分析说,医患矛盾的加深与医患双方都有关系。从医方来看,有关专家曾对已完成鉴定的189例医疗事故做过粗略分析,发现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并非因为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够,而是责任心不强。有的医生由于马虎、准备工作不细而草率行事,也有的是因为各科室配合不到位,因此一些常规手术也经常出现医疗事故。有一个发生在某三级医院骨科的医疗事故,其实从患者的X光片上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病症所在,但医生却因粗心没看出来。

    2004年11月,45岁的哈尔滨市市民王女士,因煤气中毒被家人送到本地某大医院抢救,被诊断为“重度-氧化碳中毒”。经过10天的住院治疗后,病情明显好转的王女士出了院。但在4个月之后,王女士因为经常感到头痛、走路不稳,不得不再次来到这家医院治病。医院通过头部CT、脑电图等检查,诊断王女士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王女士认为是医院在她住院期间采取了不正确的治疗措施,才导致她的煤气中毒后遗症。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专家们认为,高压氧是目前国内外公认的治疗一氧化碳中毒的首选疗法,但医院却违反医疗常规,未采取这种疗法,这是导致王女士脑病的主要原因,因此鉴定其为三级医疗事故。杜广洲说,其实,如果医务人员的工作更认真一点,医院的操作更严格规范一点,很多类似的医疗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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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群众的就医需求在大幅增加,这使医疗机构的业务量迅速增长,但很多医疗机构的管理却没有相应跟上,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因此增多。比如有些医护人员脾气急躁,对病人的服务态度差,这样难免会使病人认为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此外,医护人员在告知病情时不够耐心和详细,病人及其家属对病情的认识不充分,当实际治疗结果与其期望值相去甚远时,他们自然会想到医疗事故。还有一些小医院本来没有能力做某种手术,但为了追逐利益却勉强为之,结果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患方意气用事使矛盾激化

    杜广洲说,近两年,患者维权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病人及家属也越来越多。患方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可以理解,但医疗事故鉴定可能有多种结果:构成事故、不构成事故、中途中止鉴定和无结果的鉴定,因此其结果不可能完全符合个人的心愿。现在很多患者都在意气用事,为打一场毫无把握的医疗官司而劳民伤财,甚至倾家荡产。比如有的患方证据不足,胜算的可能性很小,但仍坚持要做鉴定。有一对克东县的老夫妻为打医疗官司,多蔚焦?br>尔滨和北京上访,带着行李被褥在省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长住,以至在那里过了一个春节。此外,静坐、吵闹、辱骂、打伤医鉴工作人员的事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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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雷曾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诉讼。他认为,医患纠纷的产生主要缘于医患双方认识层面不同:医生是从医疗技术的角度看待问题,认为诊断和治疗过程都正确,疗效不好可能受当前医疗技术水平所限,或因患者的个体差异等;而患者则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既然花了钱,就该治好病,出了问题就是医生侵权。这样双方抖完全矛盾的两种认识,难免产生纠纷。另外,专家在进行医疗鉴定时,也主要参照医疗技术指标,因此一些鉴定结果令患者不服。还有些患方或家属不懂医学常识,总是想当然地认为医生有错,有的仅仅因为医生书写的病历不全,并没有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就盲目地告医生、打官司,要求赔偿。他建议患者,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最好先咨询有关专家,了解一些基本的医学常识和打官司的程序,判断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再做决定。

    业内人士认为,医疗纠纷的增多还有深刻的社会和体制原因。医疗费用的大幅上涨与百姓收入之间的矛盾,患者对医生缺乏应有的信任,对医疗技术的高风险、疾病的复杂性不十分了解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医患纠纷的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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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医疗事故保险是良方

    医疗事故是令世界各国医疗机构都头疼的问题。不久前,黑龙江省曾邀请日本有关专家来讲解如何防范医疗事故,杜广洲介绍说,日本的医院对医疗事故的管理特别严格,防范也更科学、更细致。他们都设有医疗安全委员会,当发生医疗事故及纠纷时,该机构会及时召开问题分析会,对医疗事故进行分析评价?br>结教训,警示医务人员如何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为降低医疗风险,日本的医生一般都购买医疗责任险。目前来看,医疗保险不失为减少医患纠纷的良策。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局长杨忠武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了。由于害怕医疗风险,很多医生工作起来缩手缩脚,一些高难的技术不敢开展,重症病人不敢治,只能让其转诊到其他医院。这就难免阻碍医学的进步和医院的发展,对病人更不利。

    为此,从2002年开始,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116所医院就全部加入了医疗责任保险。事实证明,有了保险之后,不仅减轻了医生的顾虑,使其能大胆工作,而且缓解了医患矛盾,使一些医疗纠纷被快速妥善地解决。去年,宝泉岭农场一位胃癌患者在当地医院治疗时,被误诊为胃溃疡,结果癌细胞迅速扩散,延误了病情。最后医院不得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患者8万元。由于医院已加入保险,保险公司在从中调解的同时,为医院承担了4.1万元赔偿费,使这起医患纠纷很快解决了。不久前,八五三农场医院一患者在住院期间突遇病床坍塌,被摔伤者向医院索赔。虽然这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经过协调,医院将保险公司赔偿的2000元钱全部给了患者,使其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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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华医学会黑龙江省分会统计表明,2003年,其受理的来自该省农垦总局各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为24例,2004年减少到16例。对那些管理得当,一年中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每年年底时,保险公司都要出资对其进行奖励,这使省内农垦系统医院防范医疗事故的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

    文/衣晓峰 黄春英

    ■相关链接

    ▲什么是医疗过失行为?

    什词且搅乒形恳搅乒形侵敢轿袢嗽痹谝轿窕疃幸蛭シ戳艘?br>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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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

    医疗机构有责任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做到以事前防范为主,防患于未然。要做到有效防范医疗事故,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医疗事故预案是在医疗事故出现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

    ▲什么叫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医疗机构有义务正确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把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减低到最小程度。要正确、及时、稳妥地处理医疗事故,必须首先制定好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是指在出现医疗事故后明确处置医疗事故,防止损害扩大的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的措施的一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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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应当向哪些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氐南丶痘蛳丶兑陨衔郎姓棵疟ǜ妫?br>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哪些内容?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时间一般应当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百拇医药(衣晓峰;黄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