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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药店化”的原因及对策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12
     芮城县位于山西省西南端,晋、秦、豫三省交界处,面积为1178平方公里,总人口38.2万人,农村人口数34.8万人,涉药单位727家,其中药品零售企业38家,县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24家,卫生室333家,个体诊所327家,药品从业人员1980人。城区个体诊所和卫生室100家,其中零售药店与诊所比例?∶10;农村现有个体诊所及村卫生室560家,其中零售药店与诊所比例为1∶20。由此可以看出该县零售药店与个体诊所比例严重失调,诊所“药店化”现象比较突出。

    ■产生的原因

    由于芮城县零售药店与个体诊所比例严重失调,该县多数人都是去个体诊所买药。据调查,这些诊所大多数都缺乏规范管理,存在药品购进渠道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但为什么群众还要去个体诊所买药?为什么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愿开办诊所而不愿办药店呢?据笔者调查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手续简便。诊所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只要拿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办药店要经过申报、立项、筹建、验收等程序,且对药店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有严格要求。

    二是费用低。申办药店除门槛高外,软、硬件投入费用也比较高,再加上办理《营业执照》的费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使得农村很多小成本经营者难以维持;而开办个体诊所除投资低外,整个办理过程的费用均远远低于申办药店所需费用。

    三是经营管理成本低。开办药店,必须通过GSP认证,而且在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上都必须规范化管理,从药品购进登记到入库验收、养护、摆放等环节均要按照GSP的规范要求办理,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药品监管部门均可依法处理;而对诊所则没有任何强制的质量管理规范,因而也就免去了这些环节管理的“成本”,即使某些环节上有违法现象,药品监管部门处理起来也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法规依据。

    四是“方便”顾客。处方药在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而在诊所什么药都可以卖,因为诊所可以自己开具处方,处方药的销售没有任何障碍,不收取挂号费、注射费等。

    五是诊所药品品种、数量不受限制。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农村诊所、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目录,通过对药品品种、数量的限制,达到控制诊所超范围经营的目的。但目前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一直没有出台,这就使得一些诊所肆无忌惮地卖药牟利,执法人员却难以监管。

    ■解决的对策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多数诊所实质已变相成为药店,进行超范围经营,因为它们基本上不是依靠诊疗服务获取利润,而是将药品差价作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诊所“药店化”现象如何解决,笔者认为:一是要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家,这是从根本上消除以药养医的有效办法。二是要制定相关法规,设置准入条件,对诊所的药品使用行为实行规范化管理,为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尽快出台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诊所药品使用行为。

    山西省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芮城分局 高立松 杜明轩, 百拇医药(高立松;杜明轩)